當初的合約上寫一共50坪,結果實際權狀拿到只有48.7坪,少了1.3坪,建商說2%以內互不補找(1坪),所以只願意賠償我們0.3坪的錢,這是是合理的嗎?
若是不合理的我可以跟誰反應呢?消保管跟建管局推來推去的...只好上來求助
謝謝各位大大的解答
第五條 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你可以上內政部下載,應該是要全部找補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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