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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佔公共空間, 工務局?環保局?

請問....
目前已快到交屋階段, 房子因為要重新裝潢, 所以屋子內的狀況大概都能接受,
現在有個問題是.......停車位(小公)為邊位, 所以旁邊有一小小空間, 擺放一些之前屋主租給他人車位的人的大物品, 物主現在不想搬走(租約已結束), 該怎麼做?? 工務局?環保局?
(已變成延後交屋, 真的對我們買賣方都是損失....)
2015-12-21 16:59 發佈
屋主租給他人的物品不太懂,如果是租地方放那買賣不破租賃要喬了

不過我到覺得當初前屋主有什麼權利將該區域租人?
那區域是專有還是共有區域?真好奇

color790 wrote:
屋主租給他人的物品

屋主租給他人的物品...(恕刪)

不好意思,寫太快了讓你誤會, 我的意思是, 前屋主租車位給他人, 所以旁邊放一些租車位的人的物品
誠如前面所講,買賣不破租貸,基本上是強制要依目前租約續走的,所以你只能等租約到期停止租貸,在租約到期前你不能動他。

但是有另外一個方法,你可以請你的賣家去跟他交涉,請他去拜託租的人提前跟他解約,由賣家去負擔解約的賠償。

我之前租房子,車位另外租,結果車位的租主房子要賣了,連車位一起賣,對方買家說車位還租我,她就不買了,最後是租我車位的人來拜託我毀約退租,退我兩個月租金解約。

Yujet.W wrote:
誠如前面所講,買賣...(恕刪)


謝謝你的回覆, 早就已經解約了, 只是之前租車位的人一直不想搬走, 一直凹, 現在卡在那個東西(其實是個商用冰箱=.=|||)放的位置屬於公共區域, 不知道這樣, 我不進行交屋算不算違約?
如果賣方和租車位的人已無租約而物品未清空.則租車位的人是竊佔.

既然還未交屋.那一定是雙方先行驗屋後才撥款交屋.

雙方驗屋時加一條 賣方需要清空室內及車位以便買方交屋.(否則是物有暇疵)

你可參考本人文章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4639777


教導賣方> 先在車位貼公告! 拍照存證

本私人車位請勿堆放物品非法佔用.
請於X年X月X日前移除.
逾時將會同管區員警見證.請清潔隊清除
謝謝合作


(公共區域當然是找社區管委會處理. 如上辦理 )

社區公共區域請勿堆放私人物品非法佔用影響公共安全.
請於X年X月X日前移除.
逾時將會同管區員警見證.請清潔隊清除
謝謝合作
color790 wrote:
請問....目前已...(恕刪)


既是公共區域, 連你自己和賣家都沒有管轄權, 找管委會處理
不然花點錢買下再賣掉就好
至於管委會貼公告後是否真能移動, 要翻翻法令

rdcmd wrote:
既是公共區域, 連...(恕刪)


管委會有此權利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3655287

新公寓大廈法律問題】管委會,可將堆放於公共區私人物品處理掉嗎?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658,&job_id=184119&article_category_id=875&article_id=106170
如果管委會都不中立呢?,網路上有看到一些案例,雜物是堆放樓梯間,或門口,是可以請工務局處理,可罰4~20萬,不知道停車位旁的小小公共區域也適用嗎?
日前在網路上新聞或網頁看到一些相關解決方式, 都是朝向工務局解決(開單4萬~20萬), 不過打去新北市工務局卻推給環保局,
並說只要請管委公告認領, 時間一到沒搬走, 就請環保局清走, 有點搞不懂到底哪個對?
另外管委不公, 傾向亂放公共空間的一方, 如果不公告又該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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