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年前,小弟有一間房子持有一年,但在這一年中有承租給別人,之後就賣掉了,到現在也有四年多,
國稅局這幾天發公文給小弟說,必須補繳奢侈稅,然後他們用的是當時買方去銀行貸款的金額,但是當時
我並沒有賣這麼多錢,國稅局就說除非我拿出當時的買賣合約才有辦法去依照我所說的金額去課,但是
時間是真的有點久我也真的是找不到當時的買賣合約,然後國稅局也有去找買方和當時的代書調資料也都
沒有找到,他們只有找到買方跟銀行的貸款金額,我想請問一下版上的前輩,國稅局是可以這樣子,找不
到當時的買賣金額,就依照當時買方跟銀行貸款的金額課我的稅嗎?這樣子是合法的嗎?有沒有其他的管道
可以補救,求求各位版上的前輩救救小弟吧
不過樓主有些地方我不太理解
假設當初買方跟你買100,然後買方拿100的合約跟銀行貸款
如果買方條件很優貸到85,後來大家合約都不見了
國稅局從銀行調到你貸款金額85,要補你稅
但樓主又說你沒賣那麼多(就是沒賣到85嗎?)
那這樣的意思是說........
還是國稅局調到的是你設定的金額,一般是100*1.2=120
還是建議樓主跟銀行調資料吧,買方當初貸款一定有送合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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