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skatheavis wrote:萬一不得已真的要賣這間房子,假設當初買了650萬,以不虧錢也不賺錢出售,那就是650萬加上45%房地合一稅金292.5萬,要以942.5萬出售這樣,才是不算虧錢嗎? 以你的例子來看,只要不賣超過650萬,就不需課房地合一,房地合一是課"獲利"的部份,而非"售出總價"意思是如果你賣了660萬,只有10萬的部份要去乘45%,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應該是這樣:1.奢持稅:105年1月1日前取得後出售,若未持有滿2年就出售,須課奢持稅(1年內15%,1-2年10%)105年1月1日後取得後出售,無奢持稅問題,另奢侈稅是用出售總價計算,不論盈虧都要繳納2.所得稅:105年1月1日前取得且持有達2年以上,未來出售時用舊制計算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原則上這個比較划算)105年1月1日後取得,未來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計算所得稅以上供您參考
ShawnLin3258 wrote:2015/12/31前購入的房子適用舊制(奢侈稅) 羽翔 wrote: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應該是這樣:1.奢持稅:105年1月1日前取得後出售,若未持有滿2年就出售,須課奢持稅(1年內15%,1-2年10%) 中原一點紅 wrote:就是照舊制課「奢侈稅」啊!不然呢? 雖然已經公佈近半年,但感覺還是很多人不太清楚...今年買,明年賣,怎會有奢侈稅問題?7樓T大的圖表上有寫明,2016廢止奢侈稅,只要明年售出的物件,完全不會課到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