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 我家房子下的土地被說侵占,我該怎麼替自己家辯護呢 ?!

各位先進好 ~

我家鄰居說 我家透天住宅有占據到鄰居家的一小區域土地

然後 限期用錢買回去,不然就要讓鄰居他們把土地拿回去 .....

因為家人跟前屋主買現在這棟房子約有20年之久,當初前屋主只給我家人房屋所有權證明,並沒有土地所有權證明

我該怎麼做替我家辯護呢?? 證明我家是 在不知道會佔有鄰居家土地情況下跟前屋主買下的,有可
以免除償還的權益嗎 ??

我家房子是跟鄰居家連在一起的

鄰居說他們有請地政相關人員做劃界鑑定,雖然有文件資料,但是,我覺得沒通知我的家人到場一同做見證
是不是稍有不符合規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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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個人的立場 : 因為家人買房是在不知道房屋有一小區域是建築在鄰居土地上的情況下跟前屋主買的,然後因為家人也不懂相關權益問題也就沒有向對方詢問且留意

另外,我家人只有房屋所有權證明

那房屋下的土地所有權證明,我該如何去相關單位做申請呢 ??

以上相關疑問請益

還請各位看官先進們 為我解惑

謝謝 !!
2015-12-16 0:0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我家房子 土地
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佔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同法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佔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而其佔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同法第772條規定:「前5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同法第940條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佔有人。」;依上開規定可知,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及效力分別為:

1.佔有人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佔有該不動產。
2.佔有人須為和平、公然、繼續佔有該不動產,如依民法第770條主張,尚須佔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
3.佔有期間一般為20年,如為民法第770條佔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則為10年。
4.佔有人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tdk818 wrote:
各位先進好 ~ 我...(恕刪)

房屋所有權狀有登載基地坐落地號,去地政事務所申請該地號謄本,就可知道土地所有權人是誰,若所有權人是你們家人就是原本權狀遺失,可以申請補發,若土地所有權是他人就比較麻煩了,代表只有建物使用權。

你們也可以再次申請鑑界,若真的有占用鄰地拆屋還地或價購應該是免不了的,若覺得有所損失向前屋主求償才對。

感謝 KevinD 大 回覆

我會在去詳加瞭解

KevinD wrote:
民法第769條規定:...(恕刪)
我會在跟家裡討論的 謝謝 ysc_kyy 大 回覆
ysc_kyy wrote:
房屋所有權狀有登載基...(恕刪)
tdk818 wrote:
當初前屋主只給我家人房屋所有權證明,並沒有土地所有權證明....(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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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買屋前屋主只給房屋權狀、沒有土地權狀,難道你們都不起疑??? 只是20年前而已,不是200年前,難道不知道買房子要有建物+土地權狀嗎????還是當初其實就只有買建物而已????現在20年後地主來要土地了才來主張不知情佔有??光是這點,上法院就站不住腳了。另外善意佔有是很嚴重的侵害行為,沒有那麼簡單隨便就可以成立,會有一個比較嚴謹的流程。否則人人都來搞這套,豈不天下大亂?

PS:鑑界主要跟申請人有關,鄰居只是關係人。如果對鑑界結果不服、時效內去申請再鑑界即可。但以一次為限。再鑑界仍有不服?請自己去告官
這種狀況不找律師或代書諮詢來網路問卦是怎樣?
一般的狀況法院根本不會用民法769 770來做認定..
你光是善意無過失都沒辦法舉證還有時效認定的時間起點..
光這兩點對方隨便都有解法..
我還沒看過用這兩條告成功過的..

一般土地鑑界都會通知鄰地主..
除非你們戶籍不是設在你住的地方,要不收到當廣告信扔掉..
否則地政都會通知...
還有鑑界結果通常不會有多大的改變..
建議樓主先找代書或者律師討論..
通常結果真的有占用到..
不想拆屋還地就是得乖乖跟對方買...
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就上法院見...


flashmeat wrote:
一般的狀況法院根本不會用民法769 770來做認定..

沒錯,這個案例無法適用,因為鄰地並非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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