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前買了個店面,想租人賺點租金,當初大樓管理部經理秀出的規章為做吃的可以,但不得開明火,後來來個咖啡廳想承租,但管理部經理說後來找到另一份大樓剛成立的店面規章,做吃的都不行!! 而第一份成立規章權利是最大的? 這規則合理嗎?我該默默承受吃暗虧嗎?懇求大家的意見,我不是投資客,請不要砲我!
就算有經過【區權會】(簡稱)通過,只要你能找到「母法」就能推翻該決議~
在法律的邏輯上只要「牴觸母法」一律無效,打個比方如「勞基法」,公司對於員工的規章若牴觸勞基法也是無效的,不是老闆想怎樣就能怎樣!
一般來說不太可能會有社區有辦法訂出這麼嚴苛的規定,了不起是【不能開瓦斯行】而已,連【咖啡廳】都不能開那就太扯了,建議你去請社區出示是否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證明,如果沒有那就盡管租給人用吧,就算他們事後想補開大會也沒那麼容易,畢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是那麼好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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