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最近購買預售屋價格318萬
訂 金: 10 萬
簽 約 金: 25 萬
開 工 金: 20 萬
開工後第01期~第13期:各 2 萬
開工後第14期~第26期:各 1 萬
尾 款: 3 萬
貸 款 70% : 221 萬
我們已經簽約了,最近趴文看到尾款是預售屋的 5% ,可是我們建商卻是寫3萬尾款,這樣合理嘛!!
要如何處理呢!!
基本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照消保法第1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是一種強制規定,預售屋建商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應該要符合行政院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所以預售屋買方是有權請求建商在交屋保留款(尾款)部分可以保留房地總價5%的。
同時,行政院消保處103年9月26日院臺消保字第1030056569號函對於建商利用個別磋商機會,將交屋保留款修改成低於「房地總價5%」的情形,也有做出解釋,函釋認為,雖然消保法第15條規定,個別磋商條款效力優先於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效力,但是如果建商沒有完整說明交屋保留款的意義,利用消費者之不知,而藉由個別磋商之方式,獲取不當之契約權益,基於消保法是保障消費者的立法目的,則應該限縮消保法第15條規定之適用。白話來講,就是這種個別修改交屋保留款額度,如果建商沒說明清楚交屋保留款的意義和目的,那麼這種個別修改的條款也會因為牴觸「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而無效。
行政院消保會函釋連結
所以,你可以先和建商協調看看,如果建商不願意修正,只能向當地縣市政府的消保官申訴,由公權力介入協調,消保專線為手機或市話直撥1950(可能需要收取通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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