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 有人檢舉過人頭買屋嗎?



有人檢舉過人頭買屋嗎?

如果真的被舉發,感覺國稅局真的很難查證,難道真的去查詢他的現金流向嗎?

還是說盡可能不要用代理人簽約呢?!
2015-11-17 17:2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人頭

nobodybirdme wrote:
如果真的被舉發,感覺國稅局真的很難查證,難道真的去查詢他的現金流向嗎?



很好查,國稅局只要發文給銀行,銀行就會把資料奉上

有線索就可以查!!
~~人生有幾多個十年~~

kidd9876 wrote:
很好查,國稅局只要...(恕刪)


不過如果人頭不透過轉帳,而是現金給背後的股東,那好像也沒辦法了?!
建商量大時 通常都先用人頭過幾戶 (左手交右手持有幾年 反正現在也沒賣這麼快)
實價登錄出來 讓後面的議價定錨
這種規避方式國稅局很難界定

nobodybirdme wrote:
不過如果人頭不透過轉帳,而是現金給背後的股東,那好像也沒辦法了?!


提領大額現金都要登記

除非每天指動49萬現金

要不然還是有線索可循的
~~人生有幾多個十年~~
人頭???

可以上網查一下~~~

借名登記!!!


再來討論!!!

tcl5892001 wrote:
人頭???可以上網...(恕刪)


二、「借名登記」之介紹
所謂「借名登記」,在我國民事法律無明文定義,參酌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意旨有所揭示:「借名登記,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惟其究屬於非典型契約之一種,故仍須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其契約始克成立。」
因此,我國司法實務上,對於借名登記的法律效果,倘內容不違反法律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皆予以肯認借名登記合法。

tcl5892001 wrote:
人頭???

可以上網查一下~~~

借名登記!!!


再來討論!!!


"借名登記"是房產所有權的問題.

"人頭"是有稅務上的問題.

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有本事找人頭買~~~

會搞不清楚稅務問題???


這些人~~頭上都長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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