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關於自用住稅率的問題想請教版上大大.
我有兩間房屋A屋/B屋 :
A屋
持有4年
持有後已變更"自用住宅稅率"
老婆小孩設籍在A屋
持有4年期間有出租給公司行號
B屋
持有3年
持有後為"一般住宅稅率"
半年前我將戶籍設至B屋
持有3年期間為自住無出租
想請教如果明年初要將B屋出售 , 可以立即將B屋改為"自用住宅"出售達到省稅嗎?
你這篇文章不久前有看過了 , 文章內有提到並非明年售屋一律強制用新制 , 強制使用新制是有條件的
強制按新制繳納售屋利得稅的「自用住宅」,有取得時點的限制,即只有:明年1月1日以後購入,做自用住宅使用的房產;以及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未滿二年出售的自住房產。 不在這兩個時點內取得(或出售)的不動產,房產用途即使是自用住宅,按規定,售屋利得需按舊制課徵,維持現狀不必合一課稅,即土地部分只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房屋利得則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
原文網址: 房地合一/自用住宅認定 須符四要件 | 好房網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800599625.html
按照我的理解 , 我應該是適用舊制 , 不過舊制是否也就有這項規定呢? "持有自用住宅期間須實際居住連續滿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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