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稅率請益

有個關於自用住稅率的問題想請教版上大大.

我有兩間房屋A屋/B屋 :

A屋
持有4年
持有後已變更"自用住宅稅率"
老婆小孩設籍在A屋
持有4年期間有出租給公司行號


B屋
持有3年
持有後為"一般住宅稅率"
半年前我將戶籍設至B屋
持有3年期間為自住無出租


想請教如果明年初要將B屋出售 , 可以立即將B屋改為"自用住宅"出售達到省稅嗎?
2015-10-16 10:36 發佈
其次,適用合一課稅新制的「自用住宅」,必須符合四項要件,且缺一不可。否則,即會被歸為「非自用住宅」,同樣無法享有新制賦予自用住宅各項租稅減免待遇。四大要件包括: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設有戶籍。二、持有自用住宅期間須實際居住連續滿六年。三、持有期間不能出租或供做營業使用。四、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六年內只能享有一次自用住宅利得的相關課稅優惠。

原文網址: 房地合一/自用住宅認定 須符四要件 | 好房網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800599625.html

你光第二項就不及格了。
你的房屋(土地)在104/12/31日以前取得且已逾2年已無奢侈稅問題

如果明年要出售土地,是適用舊制的規定,無需繳納所謂的房地合一稅,但仍需要申報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

至於土地增值稅的部份,於立契日期前戶籍有設立,且一年前無出租或營業者,就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課徵土地增值稅.


THE666 wrote:
其次,適用合一課稅...(恕刪)
To THE666大 :

你這篇文章不久前有看過了 , 文章內有提到並非明年售屋一律強制用新制 , 強制使用新制是有條件的

強制按新制繳納售屋利得稅的「自用住宅」,有取得時點的限制,即只有:明年1月1日以後購入,做自用住宅使用的房產;以及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未滿二年出售的自住房產不在這兩個時點內取得(或出售)的不動產,房產用途即使是自用住宅,按規定,售屋利得需按舊制課徵,維持現狀不必合一課稅,即土地部分只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房屋利得則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

原文網址: 房地合一/自用住宅認定 須符四要件 | 好房網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800599625.html

按照我的理解 , 我應該是適用舊制 , 不過舊制是否也就有這項規定呢? "持有自用住宅期間須實際居住連續滿六年"
To 伊斯法罕

感謝你的說明 , 這樣我清楚了 ,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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