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想換新房,所以想賣掉長輩所留下來的不動產,其財產交易所得應如何申報??
菜花龍 wrote:
要先去查繼承當時的...(恕刪)
好像不太一樣...
www.sinyi.com.tw/faq/article.php/123/75
一.計算方式:依以下說明擇一申報
(一)核實認定:
假設當初房屋買500萬,現在賣1000萬。
〔1000萬-500萬-取得房屋之相關必要費用(要有單據証明)〕 X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綜所稅申報:(上述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金額+其他應報所得金額=綜合所得總額) -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X〔5%,12%,20%等(個人累進稅率)〕 -累進差額。
(二)財政部公布之標準認定:
財產交易所得=房屋評定現值X依財政部每年公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EX:以客戶102年賣掉1戶台北市信義區房屋為例,總價低於8000萬且非高級住宅者,未提供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者,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今年5月綜合所得稅就要申報42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100萬×42% ﹞,假設適用綜合所得稅的個人稅率40%,最多就得繳納16.8萬元的稅金。(未扣除免稅額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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