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房東找理由挑問題,說沒領錢準備押金要我將電費繳清後再說押金,爾後就逃避神隱電話不接。
無奈只有寄存證,存證、跑法院申請查封。
第一次8/7僅查封二樓,查封時房東神隱電話不接。因沒叫鎖匠、申請警察陪同所以不得其門而入。
第二次9/21申請警察陪同查封一、二樓房東依舊神隱電話不接。因一樓他有出租,房客此時打電話給房東,房東才從該樓下來,拿一樓的租賃契約給執行官。
查封已經3天了房東就是擺明要拖延,可能要到拍賣的那一天才願歸返押金。可是這一天可能又要再等半年。
今疑惑點在於押金15萬被扣留可能會超過8個月以上,期間精神損耗、押金利息、存證、跑法院、員警差旅費等等雜支,可否另民事訴訟請求損失賠償。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