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一塊畸零地如圖 面臨路寬約兩米出頭 (面寬不足3.5m).右邊已經蓋了公寓 左邊是國有地 (非畸零地).想請教如果要能夠蓋的幾種管道更作法.1. 以我是畸零地的條件 申請縣整府與鄰接國有地調解 , 是否有機會 ? 要找哪個單位 ? 需要哪些資料 ?2. 申請合併使用證明 以申購國有地, 但是國有地非畸零地是否可行 ? 如可行,要以哪種方式申購國有地?3. 如果以上認購調解不成 是否可符合排除條款 讓我依然能夠取得建照 ?
臨路2米就可以申請建築線深度17米,這塊不算畸零地如果不能蓋房子,看看是否沒臨路(中間還隔有一塊土地)如果真的沒臨路,就要拿到旁邊臨路國有地的路權與拉管線同意書或是直接認購這塊國有地調地籍騰本找這塊地的所有權機關,看是國稅局或當地政府建議你還是找建築師協助吧!
依(新竹縣畸零地使用規則)第 8 條面積狹小之基地非經補足所缺寬度、深度,地界曲折之基地非經整理,均不得建築。但經主管建築機關查勘認為該基地之最小面積已達規定寬度及深度或其周圍情形確實無法補足或整理且可供建築使用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鄰接地為道路、水溝、軍事設施或公共設施用地者。二、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者。三、因地形上之障礙無法合併使用者。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不包括車棚、花棚、圍牆及其他類似構造之簡易工作物或應拆除之新違章建築物。如果兩側皆已有完整建築物則可以不受最小建築面積限制.但你另一邊有國有地,則可以依(新竹縣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五、私有土地非與相鄰公有畸零地之一部分合併無法建築使用者,得核發該部份之合併使用證明書。去申請與國有地合併,這些可以自行申請,但是比較麻煩,需要精確的圖面,建議還是交給專業人士會比較方便.申請國有地合併要依承辦人員的看法決定要割多少國有土地,通常為最小需求建築面積,不太會割超過面積.一般在當地縣市政府的建照科可以請教,或是請當地建築師公會推薦有承辦此業務的建築師事務所,都可以問到清楚回答.畸零地合併算是比較簡單的業務,收費也不貴,你可以先去建照科問清楚再決定後續動作.
Bamboosun wrote:小弟有一塊畸零地如...(恕刪) 你本身這塊地屬畸零地,但國有財產署那塊並不是畸零地,所以理論上來說,當初公寓那塊申請建造照時,應該有檢討畸零地的問題,所以必需先調建造執照圖出來看當初的畸零地檢討是如何檢討,看是否有保留地,如果有保留地的話,國有財產署那塊他們就一定不會賣,但是如果圖說是檢討說你這塊地與國有那塊全部合併使用的話,這時候就必需申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再向國有財產署申購看看,因為國有財產署的那塊剛好是符合最小寬度和深度,你這塊寬度不足,還缺1.5m,但國有那塊切1.5m給你後,會變成畸零地,所以你這塊地和國有那塊地必需全部合併使用。但即使有合併証明書,國有財產署也不一定會賣,他們有一套申購的流程。合併証明找建築師申請,申購的部份可以找代書。二 私有土地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以下簡稱本證明書) 。(一) 相鄰之私有土地與公有土地均屬畸零地,非合併無法建築使用者。(二) 公有土地屬畸零地,非與相鄰之私有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者。(三) 私有土地屬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公有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者。公有畸零地鄰接之私有土地已建築完成,經本府認為合併使用後,較能作整體有效之使用者,亦得比照前項規定核發合併使用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