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房東
B是房客
契約書上寫的租約為一年
一年後約期到了,B想要私下續租,所以契約書也沒因此更新
再過了一年,B想要退租了,跟A談A願意多給他住一周來處理
這時因為忙碌,和A約的兩三次的交屋時間,都因為私事所以沒辦法赴約
A就請B將鑰匙直接交給房仲
過了兩周,B想到自己押金沒拿回來
A說
"B每個月都遲交租金超過15天,交屋又連番爽約
再者合法的租期早就結束了,依照契約第6條,超過租期每個月A可向B要求租金五倍之違約金
這樣2個月的押金早就扣光了,原本打算退是人情,但最後一直爽約,搞到很不爽,不想退了"
這樣B還有什麼正當管道可以取回兩個月租金嗎?感謝
(你很忙嗎?你每天都不會忘記吃飯睡覺吧,那你在忙什麼)
B自已也有錯,真的有事不方便應及早與A通知,經由手機通訊軟體或是發送簡訊來聯絡。
A跟B都有錯,硬要表示百分比的話,個人以為應該是 3:7 以上為私人看法,一切應以法律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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