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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新屋缺無違建證明 等著被查

依照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所以算是合理的法條....
不過,除了建築外觀改變不能施作之外,室內裝潢夾層部分當然還是有漏洞可鑽,不過,鑽這個漏洞結果是夾層更加危險,不過要做的人.本來就是要自己承擔了....

至於最近台北有許多魔術空間宅與挑高宅尚未取得使用執照的,真的是麻煩大了!蓋也蓋了,什麼都不能改,然後又遇上這種急急如律令,快速五雷轟頂法條。可說是利空法條,也可說是利多法條。

利多是,絕版挑高了!以後應該沒有建商會想建挑高了,還是可以用破解法蓋夾層。所以需要便宜空間 或者 喜歡挑高低壓迫感空間的人,還是有人在,不買以後也沒新的了!利空是,很多乖寶寶,看到就嚇死而不交屋與退訂的人應該會不少...


中國時報【陳芃╱台北報導】
柯P出招打違建!北市建管處制定「台北市政府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明定9月1日後領得使用執照的建物,在辦理所有權或移轉登記時,得檢附建築師開立的「無違章建築證明」,希望藉此減少新違建數量。
違建問題無法徹底解決,台北市長柯文哲曾形容是「國家恥辱」,要建管處研究對策。建管處近日已發函不動產、營造和建築師等10多個公會,公告遏止新違建措施將於9月上路,不會適用9月以前取得使照的建物。
建管處使用科長洪德豪表示,這項措施將試辦2年,只要是今年9月1日以後領到使照的建物,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或日後因買賣、贈與等因素須辦理移轉登記,要檢附由建築師開立、3個月內有效的無違章證明。
如果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登記時,沒有收到這項證明,將在1天內通報,隨後由都發局上門查察。考量民眾須花錢找建築師簽證,建管處同時推出補助辦法,每次最高3000元,幾乎可補足花費。
根據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內容,只要有陽台外推、加窗,或有夾層、水平或垂直增建的違建,建築師都不能發出簽證。
有建築師質疑,開立證明等於要擔下責任。不過,北市建築師公會理事長黃秀莊表示,建築師到現場勘察都會拍照存證,如果之後有違建出現,也不應該是檢查者的責任。北市府為遏止違建跨出第一步,值得讚許,以後民眾要轉賣房屋時也會多考慮些。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說新政策應會導致部分買方退訂,過去有些建商會依客戶需求變更設計,未來可能都需要重新檢討。
2015-08-27 19:14 發佈
nice 本來就應該要做的事情,只是現在由柯P手上做出來,好像就是大不了的事情....


可憐的你我....無能的政府,丟臉的政客....

漂泊男子漢110 wrote:
nice 本來就應該要做的事情,只是現在由柯P手上做出來,好像就是大不了的事情....


本來就該做的事,結果柯P卻叫建築師出來背書.
這是推卸責任.
我估計將來超過八成以上不會附無違建證明,
我更敢賭,將來沒附的建管也只會做抽查,
抽查的意思就是"做做樣子"

為何
1.上建管網站看看組織架構,你會發現違建處理科&查報隊,
根本沒幾隻貓,還有裝飾貓(約僱,技工),工作24小時都不可能全面去抓老鼠.
2.說去你家查,就去你家查?你當查報隊的成員是檢察官?自己開搜索票?
3.因為沒能力查,所以叫建築師背書.
4.將來無違建證明,可能很多都是已開出來2個月29天的,
有問題,建築師也可以說3個月都可以蓋出一層樓了!干他闢事!

市民看不懂,以為大有作為,
其實笨到好笑!!

上次大有作為說強拆百件違建,結果勒??
做做樣子罷了!
JIN DER LAND OFFICE
買新屋缺無違建證明
買新屋缺無違建證明
買新屋缺無違建證明








新屋
建築師到現場勘察都會拍照存證,如果之後有違建出現,也不應該是檢查者的責任。
建築師到現場勘察都會拍照存證,如果之後有違建出現,也不應該是檢查者的責任。
建築師到現場勘察都會拍照存證,如果之後有違建出現,也不應該是檢查者的責任。








拍照存證
我估計將來超過八成以上不會附無違建證明,
我更敢賭,將來沒附的建管也只會做抽查,
我估計將來超過八成以上不會附無違建證明,
我更敢賭,將來沒附的建管也只會做抽查,
我估計將來超過八成以上不會附無違建證明,
我更敢賭,將來沒附的建管也只會做抽查,








不敢賭






Sunnycat40 wrote:
依照信賴保護原則,...(恕刪)




這個法規只規範104.9.1以後取得使照的新屋,與"信賴保護原則"無關,因為"信賴保護原則"必須因為先前的"授益行政處分"已經讓許多人獲得既得利益,所以必須保護他們對這個既有行政處分的信賴。但是二工、違建這種事,政府從來沒有說他們合法過(無授益行政處分之存在)。

JINDERLANDOFFICE wrote:
本來就該做的事,結...(恕刪)


本來就是讓建築師發證書,讓有執照的來.
難道要讓無啥專業背景的公務員發證書,
養一堆肥貓,到時又A回扣.

此舉已經有嚇阻作用,大家都在挫勒等...
至少在建商蓋好賣給民眾是無違建的房子.
違法的事,你自己偷偷做就好,被抓自己的事..
建商帶頭違法,這就該砍.拿違建來當銷售手法.

建築師說吃力不討好是因為建商違法太多..
如果是國外根本超好賺,大家都依規矩來.
量一量前就到手.

違法不發證書,人家又有黑道背景.人情壓力.塞錢給你
不偽造文書都難.

風向轉變,違建建商混不下去消失了,事情就會好轉

Sunnycat40 wrote:
依照信賴保護原則,...(恕刪)


希望推廣到全國
違建不是個人的事, 事關公共安全問題
還好有柯p, 不然這種本就應該做的事還真沒人敢做

JINDERLANDOFFICE wrote:
本來就該做的事,結果柯P卻叫建築師出來背書.
這是推卸責任.
我估計將來超過八成以上不會附無違建證明,
我更敢賭,將來沒附的建管也只會做抽查,
抽查的意思就是"做做樣子"
為何
1.上建管網站看看組織架構,你會發現違建處理科&查報隊,
根本沒幾隻貓,還有裝飾貓(約僱,技工),工作24小時都不可能全面去抓老鼠.
2.說去你家查,就去你家查?你當查報隊的成員是檢察官?自己開搜索票?



不好意思 就第二點來回一下

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主管建築機關有權力派人勘察建築物有沒有合法使用

依照我個人經驗 新北市的案子

只要規避三次不到沒配合檢查 就會依照建築法91條開罰六萬到三十萬

所以只要買賣104.9.1以後的新房子 沒找建築師開無違建證明,又遇到神經病一直檢舉... 就會很麻煩了


附上建築法
第七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第九十一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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