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向前屋主經由仲介購買了現在居住的房屋,剛收到別縣市國稅局(非我報稅的縣市)要求提供向前屋主買屋的合約書與付款證明。這行政文書是依據稅捐雞徵法第30條規定。打給國稅局詢問,他們解釋是要查詢前屋主獲利與報稅是否吻合,想請問他們是隨機抽查還是前屋主報稅有問題?這部份國稅局沒回答。話說這也是國民應盡義務之一嗎⋯⋯⋯⋯?掛號影印都是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