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老舊公寓租給一位低收入戶婦人,租約是簽一年,也讓她入籍報稅申請
今天初因房子要收回自用,所以請她搬出,她也爽快答應。
可以最近卻收到地政的電話,所我不符合自用規定..因為有位女士有拿契約(104~105年)申請租屋補助(章應該是她自己刻自己蓋的)
請問要怎麼才可以告她

補充說明:
1.房客居住時都有讓她入戶口及報稅。
2.今年因有居住需求所以請她另找居住地,並遷出戶口。
3.在她退戶口後,我就有去戶政辦自用申請即入戶。
4.是到今天區域的地政告知,有其他單位查到此地籍有申請補助(有問地政是什麼補助,地政說個人隱私不方便說),所以請我們舉證是自用住宅。
謝謝大家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