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公共區域的用電問題?請大家解惑?

社區公共區域的用電問題:
1.在公共區域,用私人手機插電充電有違法嗎?(規約未定)
2.在地下室公共區私人有臨時需求,私接電來臨時應急替車子充電有違法嗎?(規約未定,也未設置專區)
2015-07-23 14:04 發佈

inv56 wrote:
社區公共區域的用電問題:
1.在公共區域,用私人手機插電充電有違法嗎?(規約未定)
2.在地下室公共區私人有臨時需求,私接電來臨時應急替車子充電有違法嗎?(規約未定,也未設置專區)...(恕刪)


公電屬於公有財產~私自採用你可以請管委會告他竊盜罪
但是大家會認為你小題大作
也不會有人願意為了這種事情走法院的

大多數的人經勸告後
就不會再未經告知私自使用
只有少數的人
臉皮會很厚到子彈都打不進去

【民主的可貴~就是能尊重別人不同的立場與聲音。真正的自由~以不影響他人的自由才叫做真自由】【別問房價未來是漲是跌,先問明天股市漲跌比較實際。】
如果管委會未經勸導,也未制定相關規約,就直接張貼照片要以竊盜罪來論,這如何解決??
不確定是否屬竊盜罪
若行為實屬竊盜罪
直接去警局報案即可警局一定要受理
竊盜罪是公訴罪
無法私下和解

貼照片算是警示作用
另外
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第一,須有肖像使用行為;
第二,須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
第三,須無阻卻違法事由而使用。

第三點,可能站不住腳
補充

肖像權是沒有刑事責任的,可要求民事精神賠償,或對方利用你肖像實質獲得之利益請求

竊盜罪是刑事罪,依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3 條 (竊能量以竊取動產論)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另外,肖像權還要舉證「肖像權」損失金額,這個部份要提出「肖像」的商業價值。
可想成發生車禍卻提不出任何修車單據、估價單。


公共區域是住戶去接電還是外來的人?
如果是住戶竊盜不太可能成立
因為公設是屬住戶分別共有,住戶是有權能使用
每個月也有按時繳管理費,可請管委會規勸
不過現在的大樓公設都有點數制度咧~
如繳管理費3000元你就有3000點可用,公設的KTV使用一次要500點,3000點用完就要再花錢儲值,就是怕有些住戶會長期佔用某些公設!
是以前的大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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