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在這板不知道對不對,有違反版規我會自刪
前情提要:
小弟在台中求學,與房東租屋
契約從今年初簽到年底
因一些原因(非契約內規定之因素)房東想提前解除雙方之租賃關係
我已在7月上旬搬離
目前狀況:
小弟已結清水電瓦斯等該付的錢
房東原本要求我將契約還給他他才退押金給我
一番交涉後決定約雙方可以的時間見面 書面解約並交還押金
但房東昨天突然將押金以匯款方式退還給我
並要求我把契約交給警衛再轉交給她
因此想問:
我確定押金已入帳
但到目前為止解約仍是完全口頭上解約
我這時將契約交給房東是否會損失權益(或是未來是否有被反咬的可能?)
是否還是以書面解約並雙方各自留存契約書為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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