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明明就是簽一年的,你要提早解約,好啊,大家有時間就打官司,沒時間你就賠償到我覺得滿意的地方。一年約是你跟人家簽的,人家又不欠你什麼,三不五時就要人家在家等你看房。除非當初簽約就有說屋主要帶房客來看房,不然你憑什麼要人家跟你解約?律師問一問,這裡給你的建議也不一定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許尼爾 wrote:我火已經上來了放他鴿子的不是我我對你們不夠好不夠客氣嗎...(恕刪) 房仲是你找的,當然要承擔一切罪過,房客本來就沒必要替你應付房仲。房子出租了本來使用權就是房客的,要解約也須得房客同意,不能單方面一廂情願。不過要趕房客走也有很多方法,只是你的房子有很大的機率會變得很恐怖。真心奉勸你等合約到期再賣會較好,不要想要租金又想賣房,腳踏兩條船是很危險的。
來來來 專業的回答你問題1.不管賠償多少錢 只要他說NO依法 必須等合約走完。2.看房一事 實則你的不對。都租人了 房屋使用權 在房客手上 說實在 你也說中間miss掉5個準買主....那總共多少人去看過房呢?己經造成房客的困擾了。3.水壓不足 熱水器不熱 水管不通 電燈不亮 房客都有權叫你來維修。4.更換儲熱式電熱水器動到木作花1萬多,不能算在房客上,是先前設計裝潢未考量到維修或改裝的部份。水壓每1米約0.1kg,馬桶約0.7kg, 蓮蓬頭約需1kg,也就是說若水塔高度小於2層樓的,是該裝加壓馬達。瞬熱式的電熱水器流量小是正常的,至少我的櫻花是這樣,一開始的6000有沒有白花?要看你的樓層而定。結論總合來說,從法律面上你完全站不住腳,買賣不破租賃,就算你賣出去, 下一個房東還是必須等到租約時間到才能收回房子。你要賠他2個月,希望他1個月內搬走,也要看他老娘肯不肯。要我就不肯,搬家費用怎麼算,萬一在1個月內找不到6000以內又覺得好的房子,要提高預算差額誰付?總之看房客心情如何。忘了說...我不是房客...我有三間房透天的一間自住二間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