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跟國有財產局申購了一筆地 地目:雜
開挖後發現地下有一條灌溉用涵管80CM大
因涵管已經有40年所以下方破損嚴重
附近已無灌溉稻田只剩鄰房雨排
就私自改成2支8英寸塑膠管來供鄰房排水
也跟里長申請涵管改到旁邊路邊的側排...
但是
水利局主張開發者應自行花費改道及聘水土計師估算附近居民排水量
用水利法66條及民法775條規定
請問
為何私人土地還要提供給公部門使用
就算要改到旁邊路上的側排也要所有權人自行施工花錢?
有解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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