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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屋還未點交,建商要求更換車位,該怎麼辦?

如題

預定年底要交屋的房子

建商來電話說當初未設計殘障車位(法規規定)

需將入口處最近的一個車位轉成殘障車位

請我轉讓其中一個位子

且願將同一樓層(B1)同樣大小車位換置給我...


但我買車位時就是考慮倆夫妻都有車

停在一起有個照應

且入口處的二個車位離電梯又近

不用擔心出入的安全


現在建商就一直打電話來魯我

拜託我換車位甚至還提出願意原價購回

我真心不願意交換....

請問我可以依照當初簽的契約不採納建商的要求嗎?


http://imgur.com/caGjHin

7/9 更新如下:

地下一層到地下四層都是停車位

我當初花了較多的錢選擇b1

就是為了省時間及方便

且當初建商要求一次需購買二個車位

正常來說 大家買的都是相連的車位吧...

誰願意被拆開呢...

依整個圖面上來看

是沒有規劃殘障車位

我目前的雙車位 倆旁邊就是牆面及柱子

建商已將牆面內縮

將其中一車位空間變大

好方便未來改成殘障位

但...我還沒同意變更啊

2015-07-08 17:17 發佈
很簡單啊!合約自由原則下,依照合約內容走啊!
建商想"原價"買回,你當然可以"原約"拒絕,人要為自己犯的錯誤付出代價,車位的是就是建商自己的錯誤,就看他願意付多少代價了.
問建商什麼法規哪一條
自己去查查
真有這規定,那就是建商的問題啦
他們的設計疏失,結果停車場不能啟用(有這麼嚴重嗎?)
我覺得最基本的就是叫建商喬兩個最接近原位而且是在一起的車位給你夫婦
現在是建商有求於你
而且看起來好像還很急的樣子

不過建商也不是吃素的
到時候放點消息給所有住戶,說點什麼停車場不能用是因為某某某之類的鬼話
千夫所指的感覺,鬱悶都可以鬱悶死
01的1代表了一言堂、義和團的意思,某些品牌只能歌功頌德、灑花奏樂的!慎之!慎之!
簡單2個選擇,一個請建商DOBULE買回,另一個當釘子戶,把合約貼在LOBBY,
有問題的去盧建商,看誰撐的久。
老虎不會在乎綿羊的態度。 世上沒有完美的時機,但是 有準備的人可以讓時機變得 完美
叫建商換兩個相連的車位給你就好了啊,
至於是哪兩位佛心住戶願意幫助你,那就是建商的事了,
你可以叫建商自己貼給他們每人10萬,應該會有人願意換,
不過這建商怎麼那麼天,專業蓋房的連法規都搞不清楚嗎?
沒道理錢建商賺
出包還要消費者幫忙一起擦屁股
就算要消費者幫忙擦屁股好歹也要些擦屁股的辛勞錢吧?
理論上建商不是只要把版主的"原車位"轉換成殘障車位就好了嘛? 車位擁有者並不需要換人吧??
既符合法規, 又不打擾版主, 這樣不好嗎??
有規定殘障車位一定只能賣給身障人士嗎???

感覺建商另有隱(賺)情(頭)

fanscratch wrote:
如題

預定年底要交屋的房子

建商來電話說當初未設計殘障車位(法規規定)

需將入口處最近的一個車位轉成殘障車位

請我轉讓其中一個位子

且願將同一樓層(B1)同樣大小車位換置給我......(恕刪)

fanscratch wrote:
如題預定年底要交屋...(恕刪)

小心建商在胡弄你
理應該是建商直接升級成殘障車位轉給你就好
因為殘障車位較一般車位更大


這裡是頻果的新聞,感覺就是建商要胡弄你
私有用地 無須設2%殘障車位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070714/3640002/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3693564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658,&article_category_id=875&job_id=180666&article_id=103563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30902657
障礙者保護法第48條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比率,作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50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1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不得違規佔用。」
設置前提必須是在「公共停車場」,才有可能於比率內,被主管機關劃為殘障車位。
而讀者所稱:住宅附屬私有停車格被劃為殘障車位,應較無可能
唬爛居多

版上問一下,誰家的大樓停車場有殘障車位阿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67-6條是必需設置無障礙車位。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5&FLNO=167-6
第 167-6 條
建築物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停車位。超過五十個
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五十個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再增加一處無障礙
停車位。但 H2 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停車空間超過五十個停車位者,超過部
分每增加一百個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增加一處無障礙停車位。


但是這條規定是102年1月1日開始施行,所以你的建商當初可能沒被抓到,但是申請使用執照就被要求補無障礙車位。

你可以堅持不換,讓他去找別人,誰要他的建築師當初沒有規劃,或是建商超賣造成沒空間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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