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有符合自用住宅的要求嗎?

請教各位對自用住宅規定有較深入認識的各位,我們現在因故不能把戶籍遷到我們名下的新房子。但是我研究了一下先前的資料,如果我們現在的配置如下圖所示,是不是三戶都有符合自用住宅的規定,我們名下沒有其它辦理自用的房子。如果這樣配置的話我們在房屋稅&地價稅上可以獲得優惠嗎?請對這個問題有了解的大大開示,謝謝!
這樣有符合自用住宅的要求嗎?
2015-07-06 22:0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要求 自用住宅
以下是財政部的網頁上的節錄資料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8/4616183735152388650?tagCode=

我還是不是很確定我們的方法是不是符合他最後提到的節稅偏方。還請有實務經驗的朋友建議。

符合條件
提出申請
如果您的土地原來是適用一般稅率,記得要在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如果超過期限,就只能從下一個年度開始適用。若已核定而用途沒有改變,以後可以不必再申請。

辦竣戶籍登記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最基本的條件是您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要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如果您曾在9月22日以前將戶籍遷出又遷回,就必須再重新申請。

沒有出租或營業
地上房屋沒有出租或營業;如果房子有部分作營業使用,仍可以申請部分自用,也就是營業部分按一般稅率課稅,符合自用住宅條件部分按優惠稅率課稅。

地上房屋所有權人
地上房屋必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面積限制
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也就是說符合自用住宅的都市土地面積最多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最多約211.75坪。

一處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只限一處。

節稅偏方
如何突破「一處」
稅法雖規定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的自用住宅只能一處,但如果您擁有二處以上的自用住宅時,則可一處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第二、三……處如成年子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等其中1人辦竣戶籍登記,在其他條件都符合的情形下,您還是可以不受一處的限制,全部可以適用優惠稅率。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