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才得知我的30年老大廈並沒有公設權狀, 就是說房子在出售時不能把公設算進去...那我還繳地價稅幹嘛 !
當初買這老房時(第三手), 仲介告知為50坪, 近日樓上跟我一樣的坪數在仲介的網站上看只註明了44.32坪,
於是請教了仲介的朋友把權狀都給他計算過, 確實是44.32坪, 沒有土地權狀....只有建物跟附屬建物權狀
得知有補救辦法, 就是開住戶所有權人會議並取得全部(200戶)人同意方可請求地政單位重心測量並補土地權證,
問題是全體住戶的同意, 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既然我沒有土地權狀, 為何還要繳地價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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