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今年年初購入一間房,已辦遷入與自用住宅,但我工作的地方與這間房的所在縣市不同,所以房子一直都是給我弟弟住,經與弟弟討論後,這間房決定原價賣給我弟,而我在工作地再買一間房,我這樣過戶需要課奢侈稅嗎?
以下條件說明:
1. 我名下只有這間房
2. 已遷入且辦自用住宅
3. 這間房沒有出租或營利
4. 持有約7個月
我已搜尋過相關訊息,我的理解是我這房過戶給我弟是不用課奢侈稅的,但家人一直說會課,所以想問問瞭解的人是否要課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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