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所有土地A於民國44年台北市都市計畫之松山區某國小用地內,經北市府與甲協商後,雙方同意以新台幣一百萬元成交。北市府第一期給付新台幣五十萬元予甲,甲即將土地之占有交付予北市府,並由北市府立即著手興建校舍於相關土地(含土地A)上。
惟北市府嗣後並未為第二期款之給付,亦未請求甲配合辦理A地移轉登記迄今。甲於民國60年代過世,A地迄今輾轉繼承(含代位繼承)已歷四代,雖已辦妥繼承登記,目前處於167人公同共有狀態。
今建於A地上之校舍因為老舊需要拆除重建,但因A地仍為私有,其建照申請需要取得A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北市府發現此167人中近一半人數失聯(如舉家長期旅居國外),是否能夠引據土地法第34之1條第一項辦理已成問題。由於A地佔該校地約1/4,相當完整龐大,又位於市區精華地段,若依現在地價水準A地第二期款將高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由於全國各地上有類案件不計其數,各機關皆不敢任意承諾此種多年前未完成給付之調整。
請全面分析本案所涉人事物間法律關係,並檢討有多少種解決方案及各方案之可行性分析。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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