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政府機關有多少人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免繳印花稅、契稅與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與地政事務所加點油好嗎!
明明我們可以不用繳印花稅,不但錯開還讓我以為是沒繳的房屋說、地價稅而誤繳納,連該由我的母親繼承才能省下增值稅,居然誤導說是我繼承才能省下增值稅,真的不知該拿你們怎麼說好了....

明天我要去退誤繳的印花稅,別給我說不能退!

簡單解釋一下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個節稅方式是財產多的一方過世才能用,財產少的一方過世就不能用。把配偶兩方的資產相減後,剩下的部份的一半的就在世的一方能先拿走的部份,且不用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也不用課稅。剩下的資產,才是依照遺產稅的規定去課稅、去繼承

如過世的一方有5000萬,在世的一方有2000萬,則(5000-2000)/2=1500萬,這是在世配偶可以直接拿走的部份,不用課稅,剩下的3500萬,才要依照遺產稅課稅的部份

而在世的配偶,拿走遺產中的房子、土地,算是配偶贈與,不用繳印花稅、契稅,增值稅的部份,則是從當初配偶還在世時,房屋、土地共同取得的時間開始算,而不是繼承的時間開始算,這麼一來,很容易就可以達到滿20年,增值稅減免的標準,但由子女繼承的話,增值稅重算,該繳多少就是多少

再來遺產稅也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關係,讓你有機會從要繳稅,變成免稅
2015-06-07 13:27 發佈
其實如果是經常接觸的人應該相對會比較了解吧
響聲不停 wrote:
其實如果是經常接觸的人應該相對會比較了解吧

我誤繳了印花稅,缺了增值稅免稅證明,沒辦成轉移之後,才從網路上桃園地政局某位科長的文章中知道,辦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人,桃園市一年中只會遇上個位數

民眾不了解很正常,但政府機關的人不了解?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是指夫妻~於婚姻關係有變動下~可請求的…
有利於剩餘財產少者,
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
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
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基本上~這應是其中有一方是生存者...
您提到~「...房子土地由在世的父母繼承....」
不知這情形是如何?


(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第一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二項)……」依上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約有如下: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2.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目的,在於肯定家務管理對於婚姻生活之貢獻,故僅以婚後財產方須列入分配。又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本次修法增訂之慰撫金,其取得與婚姻貢獻及協力無關,縱屬婚後取得,亦非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
3.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如有差額,應平均分配;惟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二)茲舉例如下:甲男乙女於民國八十八年結婚,婚前甲有工作收入一百萬元,乙結婚時娘家贈與嫁妝五十萬元,婚後甲乙均上班工作,惟二人因個性不合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兩願離婚,此時,甲連同結婚前之工作收入,共有財產計五百萬元,其中三十萬元係婚後繼承其父遺產所得,二十萬元係因車禍受傷取得之慰撫金,乙婚後工作收入連同婚前嫁妝及婚後好友贈與生日禮金十萬元,共有二百萬元,另負債四十萬元,請問應如何分配剩餘財產?
解析:甲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全部財產(500萬)-婚前財產(100萬)-婚後繼承取得財產(30萬)-慰撫金(20萬)=350萬元
乙應列入分配之財產為:全部財產(200萬)-婚前財產(50萬)-婚後負債(40萬)-贈與取得(10萬)=100萬元
所以甲應給乙(350-100/2=125)一百二十五萬元。



cinnamon coffee wrote:
幾天與母親正在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老實說,以桃園市的地政事務所與地方稅務局來說,也沒幾個人懂這個,甚至還把答案說反忽嚨我,我還被誤開了印花稅,錯把它當成沒繳的房屋稅、地價稅而拿去繳,準備星期一去申請退稅
一個土地滿20年、30年、40年,增值稅是會遞減的,報遺產稅時,向國稅局申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房子土地由在世的父母繼承,在地方稅務局這邊可以免繳印花稅,增值稅則變成配間贈與,所以增值稅計算起始點是當初購入的時間點開始算,而不是繼承的時間點開始算,如此一來,自己算算可以合法少繳多少增值稅吧!
再來遺產稅也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關係,讓你有機會從要繳稅,變成免稅
CFUN wrote: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恕刪)

我是以子女的立場來寫,所以文字上出現錯誤了,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在世的配偶

現金、股票都很好處理,重點是在於土地增值稅
有同感 我們家目前也在辦這個
我都需要自己找好資料 給公務人員參考看.... 這年頭 沒辦法完全依靠公務人員專業度 (他們業務也有點多)
我只求自己別被唬弄就好....
do333 wrote:
我只求自己別被唬弄就好....

有辦過賈靜雯的離婚案的公務員一定懂!

其實國稅局那邊很簡單,它只要求你一年內要把符合請求權金額的資產移轉到在世配偶的名下,並向它申報,超過免稅額與請求權的部分要去繳移產稅,就完全沒它的事了

錯在於我們被誤收了印花稅後,才知道要先去地方稅捐處索取增值稅免稅證明,也不用繳契稅,也才發現原來政府機關懂得人其實並不多,或許很多人的配偶過世後,都錯用了分割繼承,平白無故多繳了不需要繳的稅金
我倒不認為這是公務人員的問題,公務機關本就只職掌自己本身業務,地政機關只要你提供的申辦文件齊全,你要用怎方式規劃繼承,要不要繳遺產稅,本就不關它的事,而稅務又分國稅(遺產稅)跟地方稅(土增稅等),一樣是以你提供的資料來核稅,你提供什麼他就核什麼,何錯之有?就好像你今天在公司內擔任會計工作卻要你也懂畫設計圖,試問,你有這能耐嗎?
oldcca wrote:
我倒不認為這是公務...(恕刪)

遺產稅沒繳完,沒拿到國稅局的完稅證明,什麼遺產轉移都是沒辦法做的
事實上,國稅局也不是你提供什麼資料就核什麼,你的資料與它的電腦上的不一樣,它會打電話來確認的

對於地方稅捐處派在地政事務所的人,我已經一再說我要做民法1030-1,結果卻不當回事,以為是分割繼承,照樣開印花稅的單出來,這不是我的錯吧!(好吧!誤繳是我的錯!)
雖說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捐處在收,但地政不知道土地增值稅怎麼算,把正的說成反的,明知道我要做民法1030-1,缺了免稅證明,看到我誤繳了印花稅也不知道要阻擋,真的該再教育

這種事,只能說你遇上了,才知道怎麼回事!
其實看不太懂在寫什拉
好心回一下
配偶也是法定繼承人之一
第一步就是去申請死亡人的財產清單去申報遺產稅
申報完畢後,會要你去稅捐處辦理查欠!
也就是你所謂的~繳什麼房屋稅 地價稅~繳完人家才會幫你蓋查欠章
第二步遺產稅那張蓋完就繼續辦理繼承更名的動作
通常需要寫遺產分割協議書,因為土地是有權狀,所以協議書須貼花
至於土地增值稅,根本就是在鬼扯,只要是法定繼承人繼承那來的需要繳土地增值稅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