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如下:約半年前與建商(朋友)簽定一般買賣契約並付簽約金200萬,但因為當初為了拉高貸款成數故在契約上將房價金額寫高約300萬,之後在我這份契約書有請建商親筆簽下(並蓋手印)年底交屋如未如期交屋買方得解約及賣方已收取裝潢費用300萬由價金扣除,請問上述註明條約僅在我這份契約書上註明,代書及建商契約書上均未註明,該註明條約是否有效力呢?如建商未能於年底交屋,買方依契約解約但建商未依契約退還簽約金,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謝謝!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