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請教一下
A房子在民國103年5月登記
B房子在民國103年12月登記
目前A、B房子都沒有戶口
請問一下
假如我在104年6月把戶口遷入到A房
並辦理自用住宅登記
然後在104年7月把A房賣掉
同時把戶口遷入到B房
兩間都沒有出租和營業用途
這樣子會不會有奢侈稅的問題?
謝謝
clozapine wrote:
假如我在104年6月把戶口遷入到A房
並辦理自用住宅登記
然後在104年7月把A房賣掉
同時把戶口遷入到B房
99%就是出事!
現在國稅局都是惡意解釋!連家裡經濟出狀況提出證明,
真的是自住一年多(里長幫忙證明),因發生狀況急需用錢才售出
→ 沒用!!照課!
更何況這麼粗糙擺明就是炒房的人想急售!
國稅局現在原則就是→只要兩年內出售都找你到局說明(只是程序上)
→開單補稅+罰款,了不起情有可原不罰.....
自住免課幾乎等於永遠用不到的隱形條款...
唯一可能的那1%,就可能是只有一間房,然後家破人亡看有沒有機會吧
(因為即使只有一間,國稅局也會認定人頭炒房)!
只能跟你分享目前聽到的國稅局態度:
見人,就是繳錢!
有問題自己打行政訴訟跟法官講!
至於要不要挑戰,那就是看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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