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問題

代PO


請教一下
A房子在民國103年5月登記
B房子在民國103年12月登記
目前A、B房子都沒有戶口

請問一下

假如我在104年6月把戶口遷入到A房
並辦理自用住宅登記
然後在104年7月把A房賣掉
同時把戶口遷入到B房

兩間都沒有出租和營業用途

這樣子會不會有奢侈稅的問題?

謝謝
2015-05-30 20:4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奢侈稅問題
15


clozapine wrote:
代PO
請教一下
A...(恕刪)

蒸蒸日上,日上蒸蒸 wrote:
15...(恕刪)


??
clozapine wrote:
假如我在104年6月把戶口遷入到A房
並辦理自用住宅登記
然後在104年7月把A房賣掉
同時把戶口遷入到B房


99%就是出事!
現在國稅局都是惡意解釋!連家裡經濟出狀況提出證明,
真的是自住一年多(里長幫忙證明),因發生狀況急需用錢才售出
→ 沒用!!照課!

更何況這麼粗糙擺明就是炒房的人想急售!


國稅局現在原則就是→只要兩年內出售都找你到局說明(只是程序上)
→開單補稅+罰款,了不起情有可原不罰.....
自住免課幾乎等於永遠用不到的隱形條款...
唯一可能的那1%,就可能是只有一間房,然後家破人亡看有沒有機會吧
(因為即使只有一間,國稅局也會認定人頭炒房)!

只能跟你分享目前聽到的國稅局態度:
見人,就是繳錢!
有問題自己打行政訴訟跟法官講!


至於要不要挑戰,那就是看個人了...

所以你手上目前有2間房登記你的名字????
那就通通等2年後了
跟有沒有自住無關吧
Sunnycat40 wrote: 99%就是出事! 現在國稅局都是惡意...(恕刪)


真的,現在都是先假設你不符免税資格,從嚴處理,等你自己來證明

去年南部親戚賣一間房子,翻出多年前的買賣契約去國税局證明沒賺錢
今年卻寄信來追税
親戚又去國税局問怎麼回事,結果原來是今年的承辦員覺得手上的影本沒印清楚
問都沒問就寄地段率算的補税單來
他只好拿正本再跑一趟才免掉

所以常看到有人說什麼很容易就可以把房子搞成自住免税,其實滿好笑的
當國税局吃素的喔
一不小心就會跑出你當初沒料到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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