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家(以下稱甲方)有一空地(無水電、草地)出租,近日有人(以下稱乙方)想承租做生意。水電、水泥地、建物全由乙方負責(出資)。小弟想請教各位先進,在這種情況下,通常甲乙二方如何決定租金?一開始不收租金,約定第d年起開始收,但租約期滿後地上物歸甲方?還是一開始減低租金,第d+n年起再提高租金,租約期滿後地上物一樣歸甲方?或者一開始正常收租(不減低租金),租約期滿後地上物請乙方拆除(期限內若未拆除則歸甲方所有?或者請甲方買回?)
因為約滿後,建物對甲方來說有可能用不到(或再租出去的機率不高);對甲方有用的或許只剩水電、水泥地,跟將建物(若是鐵皮)自行拆除賣掉後的收入。
另外若是乙方提前解約,同樣的,地上物所有權通常都如何約定呢?
謝謝各位先進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