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簽約交屋前一個嘴臉,到現在成交後,有買賣糾紛,又一嘴臉。
未免走法院攏常程序,希望從折價金達成和解,中間有些許賠償價差,
希望能從高額佣金中支付,到房仲那協商,卻得到房仲拍桌言詞嚴厲否決。
今買賣雙方都是你找的啊。
開發簽約時,只要能簽到,屋況避重就輕都勾好的說,事後銷售就嫌屋況不好,
大砍房價求買方成交。現有問題了,就推賣方沒白紙黑字告知。
不關房仲的事。
奉勸委託要賣屋的各位,把你的屋況鉅細靡遺寫清楚,
讓房仲無可卸責的賣
如果有道理.那就打官司吧.
不管你是買方或賣方.只要仲介不違反法令
憑什麼他要負責另一方的法律責任.
只要他完成服務.讓你扣是交情.不讓你扣是他完成服務應該的所得.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