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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同持有一問

Dear 各位

請問因父親繼承阿公的房子,但阿公房子上的土地當時是屬於共有持分(被分三分),我們家佔了兩份,一份為遠方親戚
結果近日得知那位遠方親戚將手上的一份賣給了外人,現在外人發函給法院要來要求分割,
他所要求的地,是我們很不想給的地方(上方物有倉庫和有可能會被他切到屋子),所以請問這怎麼辦呢? 真的最壞的打算花錢把他那份買回來嗎(我覺得買的人一定是居這個心,抬高很大的價錢來讓我們買)
2015-05-15 17:1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土地
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danielyian wrote:
Dear 各位請問因...(恕刪)
如有錯誤,請神人更正

如果您父親繼承時並沒有分割,屬公同共有,你的遠房親威要賣掉他自已的持分時,應先通知另外2個公同共有人,此2人有依同樣條件享有優先購買權。且地政在過戶登計時,應該會要求賣方提供你們2位的放棄優先購買同意書。

現在他已經賣掉,且過戶給別人後,你們2人已無法主張買賣無效,只能轉向賣方求償。

另外,買方要求分割的方法是 (買方所買的持份,正確位置是平均分配在你們共有的土地上,也就是位置未明)
1 與你們協議分割
2 法院訴訟 裁判分割


你可以先確定是不是已經過戶了? 如果還沒過戶,應該還有可能依優先購買權,由你們先承購
再來,寄存證信函給賣方,說明原因,準備向他求償吧
danielyian wrote:
他所要求的地,是我們很不想給的地方(上方物有倉庫和有可能會被他切到屋子),所以請問這怎麼辦呢?


前面賣地的過程沒有通知你們(行使優先購買權),程序是有疑義的,這是一個攻防重點


另外就是這種共有土地,權利是三份重疊的,是每一公分每一公寸的土地都三人共有
對方插一隻旗子都需要你家的同意(會占用你家的土地權利)
你家插一隻旗子也需要對方的同意(會占用對方的土地權利)

對方不能指定要切哪一塊叫做一份
必須經過全部的所有權人協議同意 (你家佔有的比例超過50%,是對方要求你,不是你求對方)
或是經由法院裁定
共有地的分割
並不是單方面說要哪就可以得到哪
必須通過協議各方同意才行..
如果鬧得很僵...上法院...就是採抽籤方式
而分割區塊..也可以有所改變
肚子三層非一日之饞 wrote:
(行使優先購買權)...(恕刪)

私有地能這樣嗎?
鄰地主或共同持有人優先...這不是國有地才能這樣搞?
嘴砲注意!! wrote:
如果鬧得很僵...上法院...就是採抽籤方式
而分割區塊..也可以有所改變...(恕刪)


無法分割,法院就會判決變價拍賣,共有人有權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如果有二個以上願意優先承買的共有人時,應以抽籤決定之。
共有地持分有達2/3,要處理這問題不難,越早處理越好,現在不透過法院要分割共有地是不可能的事。

我對前面網友提的優先購買權不以為然
優先購買權就我所知,是只會出現在法拍屋法拍地
才有所謂優先購買的通知
私人土地過戶買賣怎麼可能會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扯,瞎

我請問現在那間公寓哪間大樓土地不是持分共有?
你賣房子的時候沒賣地嗎?你的社區有800戶,難道你賣房子的時候有去找其餘799個鄰居簽放棄優先購買權?

回到樓主問題,鄰居的要求可以不用理會,他們想分割一定要你們的同意,就算上法院,他們也要有強制分割的理由法官才可能會判,對方是透過買賣而非繼承的取得,根本沒有什麼強制要分割的理由
相反的,如果是你們的遠親想先割好再賣,由於他們是繼承的,法院就會幫你們協調割地,怎麼割,誰拿哪塊,就是你們三方要協調好,如果曾有分管協議就沒什麼好爭,依當初的議定的範圍割,如果沒有,三方又沒共識,就由法院裁決

但是話再說回來,當初你們如果沒有簽分管協議,你們所有地上物,他們都有權利要你們拆除或要求你們付租金,因為就像網友提到的
共同持份就是每一吋地,三個人都有權利,除了轉移土地所有權以外,要對土地做任何事(蓋房子,貸款等)都必須三方同意,
如果你們的遠親沒有把地割好就賣掉,新地主來跟你們協議分割,如果三方彼此都不願意協商讓步的結果就是兩敗俱傷,一塊地三個人都動不了,變成一塊廢地

持分地一定要有分管協議書
謝謝各位大大的指導

由於我們收到這份法院寄來的民事訴訟書,針對他裡面的內容寫道,(他來找我們協調要分割或處置),但我們根本沒看過這個人或是有過協議,那針對這份民事訴訟書,是否合理?

所以賣給外人已成事實,地上屋(50幾年的屋子也會被動到嗎), 而且我們也沒有像妳們講說 有那份分管協議書
1 你可以先詢問管區的地政,看是否可以讓你查當初的買賣資料。如果土地如你所說是公同共有的,你可以請地政調出當初的優先購買權放棄文件? 看是否有偽造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文件。如果有,你可以告對方偽造文書。至於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回復土地登記,你就要找專業的律師詢問是否有機會?

2 假設沒有優先購買權放棄文件,你可以詢問地政是否有解決辦法(我想應該是沒有--土法#34-1債權效力小於物權效力民法#758 登記)。你只能向原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許你可以跟原賣方(你的親戚)協調是否由你們買回(但這時買方應該不會輕易便宜賣你,要做好心理準備)。再不然你就要開始計算你的損害金額,準備向你的親戚求償。

3 買方是可以透過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的。法院對這類案件,通常會要求先協調(商),等有共識後,可以依協調內容(由公所送法院公證)或由法院直接依協調內容分割。如果無法協調成功,進入法院審理程度後,法官會依兩造雙方提出的方案做公平的裁判(最有利於土地利用或對雙方損害最小)

4 房子是否會動到? 那要看你現場,除了房子有空地? 空地面積有足1/3? 如果有的話,有機會保留房子,把空地1/3給買方。
看你跟買方如何協調了。

你可以參考 土地法34-1 (公同共有/共同共有物 管理/優先購買權) 民法#758 物權--登記


danielyian wrote:
謝謝各位大大的指導...(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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