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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租賃合約的問題

小弟是國外來台灣讀書的學生,最近有想要租房子住,有跟房東拿到了合約(還沒正式簽),因為最近新聞爆很多恐怖的房東房客不和事件,想來請教各位合約上是否有問題,麻煩各位指點了。

房 屋 租 賃 契 約 書
立房屋租賃契約 出租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房屋標示:
1. 房屋座落:
2. 使用範圍:右述房屋全部\房間2間\套房1 間
租賃範圍:
房屋:■全部;
□   樓:□房間   間□第   室。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
自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至民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壹萬肆仟捌百元 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
水費、電費,應在甲方每期通知實際金額後,連同租金匯入甲方帳戶。
瓦斯費、電話費、網路費、有線電視由乙方負責支付,亦得由甲方代繳,乙方匯入甲方臺銀帳戶。。
第四條:租金應於甲方告知乙方實際金額後五日內繳納當月份,每次應繳1個月份。乙方應按月將房租轉入甲方臺灣銀行帳戶,並以為繳交依據。
逾期甲方得向乙方按每日加收全月1%為滯納金。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貳萬玖仟陸佰元 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確認房屋全部狀況無損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甲方得視屋況收取房屋清潔費。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並清潔乾淨後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日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及家電(冷氣、冰箱、熱水器、瓦斯爐,洗衣機及電視機)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家電及家電消耗品之損壞由乙方負責維修。以上費用均由雙方均攤。
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 甲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蓋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稅及地價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租賃期滿或契約終止後,乙方未返還租賃物,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
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兩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第廿條 :爭議處理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房屋所在地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
二、由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除專屬管轄外,以房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其它約定事項:
若甲方欲提前解約又非乙方違反契約規定時,甲方得提前兩個月告知乙方搬離,乙方不得有異議。甲方在乙方搬遷期兩個月內,不收租金。
若乙方有違反法律情事或公序良俗事宜,甲方得提前解約,乙方應於一週內搬離,乙方不得有異議。
若本社區管理委員會要求乙方搬離,乙方亦應於一個月之內搬離,乙方不得有異議。
乙方應保持屋內整潔,甲方每月得會同乙方到房屋巡察,若未盡整潔事宜,甲方可要求乙方改善,逾一個月仍未改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乙方不應留宿親友長住達三日以上,若有違反,甲方得隨時解除契約,並要求乙方在一週內搬離。
乙方同意在租賃期滿前四個月,甲方經乙方同意後帶領新房客進入看房。
本屋由乙方 等四人共同承租。皆已獲監護人同意租屋居住,若衍生法律問題,甲方概不負責,乙方若無法解決,亦應在一週內搬離。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所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貳份各執乙份存執﹐以昭信守。



上面紅字的是小弟覺得不清晰或者是不太懂的部分,特別是後面稅金的問題,煩請各位表達意見
2015-05-11 1:1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租賃合約 問題
好嚴格的租賃合約,動不動就是解除合約。
有一點點感覺到很多項都是針對房客..有點沒被保障的感覺
jason_407 wrote:
有一點點感覺到很多...(恕刪)


為什麼不要用定型化契約就好呢?
這種動不動就要租方搬遷的合約,感覺房東不太想將房子出租以及不想做維護的樣子。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及家電(冷氣、冰箱、熱水器、瓦斯爐,洗衣機及電視機)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家電及家電消耗品之損壞由乙方負責維修。以上費用均由雙方均攤。

這條看不懂在寫什麼,家電損壞到底是誰維修?
合約就這麼龜毛了,以後問題更多,別租吧
建議別簽這種合約,理論上合約到期前應該是雙方平等協商是否續約,不是看房東爽不爽續租... 而且合約看起來房東可以隨時提前解約叫房客走人也不付違約金跟搬遷費,最好把空房留給房東吧!

內政部網站有租屋合約範本,崔媽媽基金會也有租屋合約範本,這2種範本比較平衡房東及租客的權益。
真的...其實我看到很多條例都覺得很奇怪
就算要我們走也沒有任何賠償
另外我最擔心的是後面稅金的問題
那邊完全看不懂 有朋友知道是什麼意思嗎?
很怕踩到地雷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及家電(冷氣、冰箱、熱水器、瓦斯爐,洗衣機及電視機)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家電及家電消耗品之損壞由乙方負責維修。以上費用均由雙方均攤。


這點房東有跟我們講過 說剛搬進去的兩個月就是他負責 兩個月後就是各一半

jason_407 wrote:
真的...其實我看...(恕刪)


既然擔心了又為何要租?
遇到龜毛的房東但房子喜歡那就租吧,只要不要煩到房東以及準時付租金就一切太平。
房子是很喜歡沒錯⋯只是拿到合約之後發現問題有點多所以還在考慮,想說上來求教有經驗的大家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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