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國外來台灣讀書的學生,最近有想要租房子住,有跟房東拿到了合約(還沒正式簽),因為最近新聞爆很多恐怖的房東房客不和事件,想來請教各位合約上是否有問題,麻煩各位指點了。
房 屋 租 賃 契 約 書
立房屋租賃契約 出租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房屋標示:
1. 房屋座落:
2. 使用範圍:右述房屋全部\房間2間\套房1 間
租賃範圍:
房屋:■全部;
□ 樓:□房間 間□第 室。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
自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至民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壹萬肆仟捌百元 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
水費、電費,應在甲方每期通知實際金額後,連同租金匯入甲方帳戶。
瓦斯費、電話費、網路費、有線電視由乙方負責支付,亦得由甲方代繳,乙方匯入甲方臺銀帳戶。。
第四條:租金應於甲方告知乙方實際金額後五日內繳納當月份,每次應繳1個月份。乙方應按月將房租轉入甲方臺灣銀行帳戶,並以為繳交依據。
逾期甲方得向乙方按每日加收全月1%為滯納金。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貳萬玖仟陸佰元 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確認房屋全部狀況無損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甲方得視屋況收取房屋清潔費。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並清潔乾淨後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日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及家電(冷氣、冰箱、熱水器、瓦斯爐,洗衣機及電視機)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家電及家電消耗品之損壞由乙方負責維修。以上費用均由雙方均攤。
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 甲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蓋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稅及地價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租賃期滿或契約終止後,乙方未返還租賃物,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
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兩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第廿條 :爭議處理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房屋所在地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
二、由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除專屬管轄外,以房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其它約定事項:
若甲方欲提前解約又非乙方違反契約規定時,甲方得提前兩個月告知乙方搬離,乙方不得有異議。甲方在乙方搬遷期兩個月內,不收租金。
若乙方有違反法律情事或公序良俗事宜,甲方得提前解約,乙方應於一週內搬離,乙方不得有異議。
若本社區管理委員會要求乙方搬離,乙方亦應於一個月之內搬離,乙方不得有異議。
乙方應保持屋內整潔,甲方每月得會同乙方到房屋巡察,若未盡整潔事宜,甲方可要求乙方改善,逾一個月仍未改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乙方不應留宿親友長住達三日以上,若有違反,甲方得隨時解除契約,並要求乙方在一週內搬離。
乙方同意在租賃期滿前四個月,甲方經乙方同意後帶領新房客進入看房。
本屋由乙方 等四人共同承租。皆已獲監護人同意租屋居住,若衍生法律問題,甲方概不負責,乙方若無法解決,亦應在一週內搬離。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所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貳份各執乙份存執﹐以昭信守。
上面紅字的是小弟覺得不清晰或者是不太懂的部分,特別是後面稅金的問題,煩請各位表達意見
jason_407 wrote:
有一點點感覺到很多...(恕刪)
為什麼不要用定型化契約就好呢?
這種動不動就要租方搬遷的合約,感覺房東不太想將房子出租以及不想做維護的樣子。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及家電(冷氣、冰箱、熱水器、瓦斯爐,洗衣機及電視機)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家電及家電消耗品之損壞由乙方負責維修。以上費用均由雙方均攤。
這條看不懂在寫什麼,家電損壞到底是誰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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