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向朋友(建商)購買一間房屋,目前結構體已完成,近日已簽一般買賣合約且已付簽約金250萬元,因當初在蓋結構體時,建商有向銀行辨理土融,故有設定抵押權,但剛剛查詢謄本現抵壓權除設有銀行外還有另一人(A)且在其登記事項有(限制登記事項)預告登記請求權人:A,內容:預約出賣與A,茲為保全該標的物權利之移轉及防止以上列標的物為擔保所辦理之抵押權設定,(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設定予他人),義務人:(所有權人),限制範圍:全部。
請問
1.建商先向銀行辨理土融並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而後又向私人借款設定抵押權及預告登記,而後又和我簽一般買賣,如建商未還款(銀行或A)致土地被拍賣,那我的一般買賣合約有何效力呢?
2.假設建商未還款給銀行致土地被拍賣,對於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有何影響呢?
3.遇上這種情形,請問我有何解決的方法呢?
感謝各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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