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之塗銷問題

預告登記: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得、喪、變更請求權之登記。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

(1)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2)土地權利內容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3)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土七九之一)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一一四八)
我的問題是.當 附有條件或期限的請求權.例如.十年間不得移轉或設定給他人.(期間).或條件.請求人未死亡前仍居住該產權內.並撫養..
當然會有此作為就是為了先移轉給兒孫為防範不肖兒孫所做的預告登記
當請求權人百年後.或登記名義人也經過10年期間..這時預告登記的塗銷.該如何處理..
因為請求權人已死亡...
1.由繼承人出具塗銷同意書
2.預告登記之請求權已履行、免除、罹於時效、預告登記隨而失其效力。
希望01的賢能達人.可以解惑..謝謝
另外我有尋求內政部地政司解釋.但進入網站不得其門而入.也請求協助該如何詢問.感恩
2015-05-06 23:0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塗銷問題
境靜 wrote:
預告登記:預為保全對...(恕刪)


實務上我也碰過這樣的問題,當時問了幾個地政事務所的審查都沒有明確的答案。
後來當事人也沒連繫了,所以一直沒找到解答。

(1.)的方法我也想過,但運氣不好的是,當時我的當事人就是唯一的繼承人。
想也知道,這樣球員兼裁判的去塗銷,一定不會過。

(2.)的方式是降的,當初認為不可行的原因在於土地法第146條:「預告登記之塗銷,應提出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
儘管邏輯上是符合法理的,但因為地政機關沒辦法逾越法條辦理登記,所以沒有這樣處理。

我是降想的,不然就是用(1)or(2)的方式送一個登記案件進去,一定會被地政機關補正。
然後就提起訴願。
先不論訴願會不會過,但訴願被駁回,也是會有解決的答案。

只不過訴願可能曠日廢時就是了~
感恩你的建議
事實上我有連繫地政審查詢問.他們還真的不清楚.只回答說是假設問題.10年後可能法條又變動了
我不死心.再查....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死亡.其預告登記請求權也是債權之一項.繼承人是可以註記此項繼承的.
只是我認為應該有更好的方式處理...記得好像五南出版社的某本書臨時忘記作者.與書名.有探討預告登記的起源.法理.制定..等等.就民法.及其法理.應該條件成就.為失效.或成效才對...努力找出證明..
朝向內政部尋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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