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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繼承方式 同屬一個祖宗

事情是這樣的 最近遇到一個狀況 問問大家的看法

最近被通知祖先有塊土地要處理 不然政府要直接徵收了

結構表現方式是這樣的


祖先(1)------>子女(9)(亡)----開枝散葉之後--->子女(36)

這36人是目前得到繼承權的人

按照法律是不是應該除以36?

但有人表示想除以9

因為在開枝散葉的階層時 有幾個支線子女並不多 他們意思是說可分得土地被稀釋了

可是若要處理土地的話 法律需要的繼承人簽章是36位 而不是9位

那他們的說法是不是不成立呢?(只能說他們的運氣不好 子女不夠多?)

2015-04-27 1:12 發佈
應該是9位在世的才對.
關孫子什麼事.

365日久見人心 wrote:
應該是9位在世的才...(恕刪)



對不起我沒敘述清楚 那9位是很久很久以前的人 論輩份好像是阿祖的阿祖

36人是目前得到繼承權的人
kamoin wrote:
對不起我沒敘述清楚...(恕刪)


以前好像看過這種的...
記得是以房算的...

先分成9份...
再給各自去分.
365日久見人心 wrote:
以前好像看過這種的...
記得是以房算的...

先分成9份...
再給各自去分....(恕刪)


以房去分..
而不是以多少人..
父親--->兒女*3--->各得父親遺產1/3
孫子輩再去以1/3去分..
大房一個兒子獨得1/3.
二房有兩個兒子.分1/6.
三房沒沒子嗣.1/3繼承回給大房及二房?還是充公??

另外好像還有配偶的特留分??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不長眼 wrote:
以房去分..而不是...(恕刪)


因為代書是說需要36個人的"簽章"

那依法律來說是不是以人(36)來分 而不是房(9)呢
kamoin wrote:
因為代書是說需要36個人的"簽章"

那依法律來說是不是以人(36)來分 而不是房(9)呢...(恕刪)


應該不是...
(9)有的已經不在或都已經不在?
而有繼承權的現在有36人
但是繼承分佔比應該是照前述所說..

分成36分..
應該是9個繼承者都有四個子嗣來繼承..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36人是目前得到繼承權的人,要處理當然是全部的人簽字;至於繳完遺產稅(若有)後要怎麼分錢 (若有) ,就得回頭看那9人與36人繼承的比例關係了
不是直接等分分成36份喔,要每一代每一代去分,分完之後再去分給他的下一代,所以最後這三十六人每人的持份是有所不同的。

你支開散葉的越廣,被稀釋的也就越多,如果有一房都是單傳,他最後就可能拿到九分之一的持份。

還會考慮倒房狀況,如果這九人有人沒有再下一代,那就會把他的份平均分給其他人,如果有兩人倒房,那就先除以七然後再依序往下。
其實這問題也是現在常見的問題,老人家沒先想過劃分財產,結果突然過世,就會弄成這樣,不過看LZ的問題,我有幾個問題,因為LZ說是阿祖的阿祖,最終有36的人,但是祖先→9人→開枝散葉→36人,想請問,開枝散葉的人請問都過世了嗎? 因為他們是比較接近的長輩,只要還有人在,像是叔公、伯公、姑婆等,那麼應該是以他們為主,還輪不到輩份最小的36人,除非都已經經過劃分,最終由36人繼承,不然也要他們簽才算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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