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心的話就直接去稅捐處問。不要只問櫃台,你說想更清楚一些,他會請裡面的承辦人出來。我上次在台北大安區,遇到的櫃檯和承辦人都很親切。近年稅制常常修改,所以除了稅捐人員外,常連代書都會搞錯。我上次去問,稅捐人員給我的條例就是剛發布沒多久的,我的代書都不知道。
maxi292123 wrote:首先聲明,此案例是我老妹。跪求專業解答。...(恕刪) 持有未滿二年有出租或營業,須繳交奢侈稅。一樓部份有營業,所以有奢侈稅,其他部份則無。出售金額*一樓面積/全棟面積*稅率=應繳交金額
感謝各位大大相助也許我沒說的很清楚"持有期間曾經辦過營業登記 但是已經辦理歇業 改為全棟自住了"這樣也要被扣奢侈稅喔?抱怨一下要是真的要被扣奢侈稅 個人覺得很冤老妹就是自家做點小生意 為了守法 辦個營登 結果就倒店了 資本賠光了 改為一樓也是自住了貸款付不出了...想賣房子套現 卻又被奢侈稅綁死!!這果然對我們窮人來講是個極惡之法!!唉
maxi292123 wrote:改為一樓也是自住了...(恕刪) 不是誤會,是謹慎。如果營業已撤銷1年以上,就可確認為自住。(一般稅捐處會來查過)持有兩年以上(1年營業,1年自住)好像也沒有奢侈稅。同戶籍名下只有一間房子的自住屋,是可以不扣奢侈稅,但是還是有條件的。以上是我的認知,但是應該更謹慎,所以才勸你最好向捐處確認。我也認為奢侈稅會傷及無辜,也希望未來法律能更為一般人設想。
happywork wrote:不是誤會,是謹慎。如果營業已撤銷1年以上,就可確認為自住。(一般稅捐處會來查過)持有兩年以上(1年營業,1年自住)好像也沒有奢侈稅。同戶籍名下只有一間房子的自住屋,是可以不扣奢侈稅,但是還是有條件的。...(恕刪) 營業登記已撤銷1年以上,是用於售屋時辦理自用增值稅,與奢侈稅無關。------------------------------------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