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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停車位-------------求解

案例

甲乙皆為大樓區分所有權人
甲有一法定停車位(依據買屋時的分管協議書取得車位)
乙無車位

現甲將房屋賣給乙(然後向乙租回該屋),但是不含車位,乙也知道買賣價金不含車位

疑問:

照理甲賣屋後已非大樓區分所有權人,自然失去法定停車位的使用權(法定停車位不得與建物分離)

A:管委會主張該車位屬於共有,因此回歸管委會所有,可由管委會出租或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

B:乙主張車位應由其繼承使用權

C:甲可否主張由乙加付車位價金,然後由乙取得使用權(ps:買賣已交屋了)

D:若是由管委會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甲是否可主張管委會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價金



以上祈求 諸位大德 釋疑.........並提供法條的依據.......不勝感激


-------補充說明----------------

大樓由建商出售時有劃分車位編號,有買車位的都會列入分管協議書內,
該法定停車位屬於公共共有的,沒有獨立權狀,因此不得與主建物分離
例如某屋主為編號1號車位的使用權人,該車位不得讓售給非區分所有權人
但可讓售給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以上的分管協議書,實質上就是屬於約定專用
至於跟建商買屋時沒買車位,實務上視為該戶放棄約定專用的車位使用權




2015-04-08 9:2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停車位
車位是在同權狀內吧 有分開賣???

不同權狀的話 還是要賣回給有持分建物的人




cranberry wrote:
案例甲乙皆為大樓區...(恕刪)
問車種車價比較的自己先去問~~~~~~~~~~~~~~~~~~~~~~~~~~~~~再來發問
法定停車格+約定公用(分管協議)=機械停車格(?)
要先看「分管協議書」內容和大樓規約有關「停車場使用及管理辦法」再說吧。
法定停車位不一定有權狀,
建築技術規則與都市計畫只要求要有法定停車位若干個,
其實是可以劃設在法定空地(院子)之中,
如此,在丈量坪數發給權狀時,
這個院子裡的車位就不會顯示在房屋權狀中。
甲把房子賣給乙,買賣不含車位,
除非當初的分管協議書有寫明買賣之後,此合約自動失效之類的文字,
不然賣給乙,自然分管協議書是轉讓給乙..

不過這就是糾紛的地方,當初買房的時候如果有說清楚,
那就沒有問題,

現在問題還是一樣
要看協議書,
可能要給管委會,可能是甲跟乙的問題
不過其實可以補上一份合約,就是協議書轉讓給乙,
當然,又牽扯回協議書的内容..



請不要亂用法定停車位
想了解停車位登記方式及範例,查地政事務所資料
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分管停車位,共用停車位
http://w2.land.taipei.gov.tw/enews/content/71/71_2_1.html
網址範例的圖四---法定停車位
建物權狀/謄本有登記你的停車位編號及權利範圍
不論管委會建商住戶都不會有人質疑你的停車位

樓主說的是分管停車位,
它是由廠商或屋主簽給你的協議書(車位使用權)
它只是甲乙雙方簽約書,它不是法定停車位
此協議書提報管委會登記蓋章才有法律效力
因為它是張協議書所以才會有那麼多問題糾紛
退休老人 wrote:
分管協議書---不是法定停車位
區分大會所有住戶開會通過,大樓管委會制訂車位車號
管委會成員毎年改選
區分大會毎年開一次
所以分管協議書的效立也只有那一年被承認
管委會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管委會沒法律資格買賣公設,
房屋的產權狀登錄停車位車號,才是(法定停車位)
必須是公家機構開立的証明書才可稱(法定),如權狀如謄本

法定停車位的意思是說,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與該地都市計畫規範,
一個新建建物一定要附設的停車位,
沒有規劃這個數量的停車位就拿不到建照,
跟後來有沒有權狀無關,
且法定停車位不一定要分售給所有住戶,
也可以由全體住戶共管。

以國宅社區為例,
通常標得國宅社區的營造廠商,
它們建照是不會申請自行增設獎勵車位的,
全部車位都是法定停車位,
但是住戶只是共同持份這些車位,
並沒有每戶登記車位號碼,
比如說基河國宅一期就是這樣。

有的社區法定車位是劃設在法定空地,
則車位根本不會有房屋權狀,
只能使用分管協議或管委會住戶共管來處理,
比如說內湖新城社區軍宅就是這樣。
退休老人 wrote:
分管協議書---不...(恕刪)



如同樓上 lilalla 所言

法定停車位不一定是有獨立權狀.....特別是比較有歷史的社區

大大所言每年抽籤來安排車位,這種社區通常是地下停車場屬於公共共有,沒有獨立產權

並且購屋時並沒有支付建商額外的停車位價格,因此大家都有權力停

所以社區通常就會抽籤決定停車位的使用。



但還有一種型態是建商售屋時,由建商與住戶簽立分管協議書,

有支付停車位價金者,取得約定專用的權力,就沒有日後每年一抽的問題了。

沒有支付停車位價金,則拋棄車位使用權,

而這類多屬停車位兼防空避難處所,雖然有買車位的取得約定專用的權力,

但土地還是共有的,所有的住戶還是可以到地下室行動或避難,

johnlove wrote:
甲把房子賣給乙,買賣不含車位,
除非當初的分管協議書有寫明買賣之後,此合約自動失效之類的文字,
不然賣給乙,自然分管協議書是轉讓給乙..

不過這就是糾紛的地方,當初買房的時候如果有說清楚,
那就沒有問題,

現在問題還是一樣
要看協議書,
可能要給管委會,可能是甲跟乙的問題
不過其實可以補上一份合約,就是協議書轉讓給乙,
當然,又牽扯回協議書的内容..


首先我會排除甲,因為甲已經非區分所有權人

只是甲又租屋在社區,所以車位他會自然而然繼續停

只是當甲搬出時,那空出來的車位....就會出現問題


如果原先甲有兩戶房子及一車位,當單賣一間房子給乙時,確實可以不讓售車位給乙

因為賣掉一間房子,甲還有另一間房子,他可以將車位讓售給自己另一個房子下
(最好還是告知管委會簽立分管協議書,以免日後糾紛)


另外由於年代久遠分管協議書零零落落,各個房子買賣已經經手多次

大部分售出者有車位,都會連車位一起賣(分管協議書會轉交給買屋者),唯獨甲有這種例外情形,



現在卡在分管協議書沒有寫明買賣之後的條文,而甲已非區分所有權人(持有分管協議書),乙已買屋(但沒有分管協議書)

這才是問題的難點






cranberry wrote:
但還有一種型態是建商售屋時,由建商與住戶簽立分管協議書,
有支付停車位價金者,取得約定專用的權力,就沒有日後每年一抽的問題了。
...(恕刪)

分管停車位-價錢很便宜
房屋建務權狀/謄本沒有登記你的停車位編號.
建商或屋主開給你分管協議書,地政事務所沒登記
此協議書需報給管委會登記蓋章才有法律效力
(協議書注意簽約有效到期日),
此協議書註明那個停車位編號你有使用權利,
此協議書的缺點是權責不清糾紛不斷,優點便宜
擁有建務權狀--有車位所有權無車位使用權,
擁有分管協議書--有車位使用權無車位所有權,
如發生房屋或停車位分開轉賣就慘了糾紛不斷..
買車位前先查清楚取得法律憑證保障自己權益

共用停車位-無償取得
依區大會議決定車位分配使用方式,支付使用償金
毎年住戶有權參加停車位抽籤(中籤者拿停車位編號使用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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