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購買了一套新房登記在我的名下同時準備將17歲女兒的戶籍遷入,我個人和父母設籍在鄉下的老家,鄉下房屋是以「農舍」名義蓋的30年老屋現在該房屋是繼承在我的名下,但是我攜帶家人一起長期在大陸工作和念書一年回台大概2次,請問這樣剛買的新房符合自用住宅房屋稅和地價稅的稅率嗎?
據瞭解自用住宅必須有居住現況事實,像我這種情況一年住的時間很短水、電費會非常少幾乎都會用不上,這樣政府的稅務部門會不會不認同呢?
請問是否有前輩可以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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