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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該如何做才能不讓繼母在父親百年後取得(配偶之1/2)父親房子?

繼母與父親分居且各有伴侶已20年,唯獨還未去戶政辦離婚手續(繼母不肯),父親為避免萬一百年後繼母取得房屋一半繼承權,有意將房屋處理(房子不賣)!

父親有四名子女(一男(我)三女),都是同父異母所生,父親希望子女能夠均分遺產,而不是由繼母繼承一半後,子女再均分另一半!

想請問各位,該如何做才能夠有效的處理該房產一事?

有親友提議由我寫一張借據給父親,再由我取得房產處理權!但詳細作法我不是很懂! 可有人幫忙解釋一下嗎?

或是有更好的做法?

在此先謝過!!
2015-03-06 12:29 發佈
請樓主爸爸先立遺囑就可以吧!
伊拉莎伊瑪斯 wrote:
繼母與父親分居且各...(恕刪)
伊拉莎伊瑪斯 wrote:
繼母與父親分居且各...(恕刪)


配偶跟子女是均分

若子女四人
則每人分1/5

Leica M240,21/1.4,28/1.4,35/1.4,50/0.95,90AA
預立遺囑不影響配偶的遺產特留份權力,所以建議百年前先處理
父親雖然身體健康,但是為免意外!故委託我想想有無較好辦法!! 小弟不才,上來請益!
這裡真危險!!妳在裡面自衛,我在外面守營!!

立遺囑不行喔
除了他有特留份外
如果結婚時 沒有約定財產分開
妻子有權利要求 財產剩餘部分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我覺得最好是去馬上去登記 財產分開制
如果可以舉證房子是婚前就買的
非共同財產 就不用給妻子
(但是 這時候你爸跟繼母 就用了均富卡)
遺囑在立 留一些現金(超過特留份)給你繼母

借據的話
直系血親之間的借貸 可能會查的很嚴
(怕假借貸真贈與 或逃遺產稅)
如果你繼母主張你沒借錢給你爸
你又提不出匯款證明 很有可能被認定無效喔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丶變更或廢止
應以書面為之
換言之必須以契約為之,樓主之繼母是否會同意?
建議樓主好好和繼母談條件,把特留份算一算,
把法律規定該給的就給吧
就算現在再辨離婚
如果結婚時沒有約定分別財產制
継母現在離婚還是可以先分掉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
除非樓主父親的房子是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
不肯離婚
分居已久,各有伴侶
已無婚姻之實
應該可以訴請離婚吧
只是有可能財產要分一半
伊拉莎伊瑪斯 wrote:
繼母與父親分居且各...(恕刪)

生前逐年贈與......每年現值220萬以內免贈與稅。

不過要看令尊房地產總現值多少?總額太大要贈與很多年,另一個問題要考慮,轉移四人共有將來會不會出現其他的爭執?

捐出去...........................
伊拉莎伊瑪斯 wrote:
繼母與父親分居且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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