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與父親分居且各有伴侶已20年,唯獨還未去戶政辦離婚手續(繼母不肯),父親為避免萬一百年後繼母取得房屋一半繼承權,有意將房屋處理(房子不賣)!
父親有四名子女(一男(我)三女),都是同父異母所生,父親希望子女能夠均分遺產,而不是由繼母繼承一半後,子女再均分另一半!
想請問各位,該如何做才能夠有效的處理該房產一事?
有親友提議由我寫一張借據給父親,再由我取得房產處理權!但詳細作法我不是很懂! 可有人幫忙解釋一下嗎?
或是有更好的做法?
在此先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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