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違規停車阻礙救火.與公寓管理條例


巷道違規停車阻礙救火
文 / 黃育杉
【台灣法律網】


<新聞摘要>

北市一棟公寓凌晨疑似因電視機起火,而引發一場火災。雖然消防隊迅速趕至,但是火場位於巷道內,被沒有公德心的民眾違規停車,阻擾消防隊員順利救火,消防人員對此也感無奈,水線拼命的往火場拉,卻因為狹窄的巷道停滿車輛,造成搶救困難,這時車主就成為鄰居叫罵的對象,也險些釀成大禍,雖然沒有傷亡,但是巷道違規停車問題,值得大家一起來重視。火場鄰近居民,眼見火勢越來越大,擔心受到波及的鄰居也因此忍不住破口大罵,指責消防人員救援不力。
停車一位難求,是政府與民眾心中共同的痛,事實上,有些警方取締不嚴的地區,深夜甚至是併排停車,天亮了也沒人開走,真是圖個方便之餘,也欠缺了道德心。

<相關法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防礙出入。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防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五條之利用者。
二 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之限制 ,經制止而無效者。
三 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 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五 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之移交義務者。
八 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公寓大廈住戶有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消防法第 19 條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依前開消防法第19條二項規定,補償僅限於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不包含車輛及其他物品〕

刑法第 176 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刑法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74 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禁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175 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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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巷道內公寓大樓的很多吧.參考參考.


2015-03-02 2:58 發佈

365日久見人心 wrote:
巷道違規停車阻礙救火
文 / 黃育杉
【台灣法律網】


<新聞摘要>

北市一棟公寓凌晨疑似因電視機起火,而引發一場火災。雖然消防隊迅速趕至,但是火場位於巷道內,被沒有公德心的民眾違規停車,阻擾消防隊員順利救火,消防人員對此也感無奈,水線拼命的往火場拉,卻因為狹窄的巷道停滿車輛,造成搶救困難,這時車主就成為鄰居叫罵的對象,也險些釀成大禍,雖然沒有傷亡,但是巷道違規停車問題,值得大家一起來重視。火場鄰近居民,眼見火勢越來越大,擔心受到波及的鄰居也因此忍不住破口大罵,指責消防人員救援不力。
停車一位難求,是政府與民眾心中共同的痛,事實上,有些警方取締不嚴的地區,深夜甚至是併排停車,天亮了也沒人開走,真是圖個方便之餘,也欠缺了道德心。

<相關法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防礙出入。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防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五條之利用者。
二 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之限制 ,經制止而無效者。
三 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 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五 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之移交義務者。
八 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公寓大廈住戶有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消防法第 19 條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依前開消防法第19條二項規定,補償僅限於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不包含車輛及其他物品〕

刑法第 176 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刑法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74 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禁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175 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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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整理!
雖有條文,執行不易.
永和也有路潔行動,卻常常見到那種長年路霸...
其實那些路霸或違停造成消防救災不利的
家屬都應該提告他們過失致死

不過最近幾個火警新聞
感覺會住在老舊巷弄的人多半也沒那個金錢跟時間去打官司...

365日久見人心 wrote:
巷道違規停車阻礙救火
文 / 黃育杉
【台灣法律網】


<新聞摘要>

北市一棟公寓凌晨疑似因電視機起火,而引發一場火災。雖然消防隊迅速趕至,但是火場位於巷道內,被沒有公德心的民眾違規停車,阻擾消防隊員順利救火,消防人員對此也感無奈,水線拼命的往火場拉,卻因為狹窄的巷道停滿車輛,造成搶救困難,這時車主就成為鄰居叫罵的對象,也險些釀成大禍,雖然沒有傷亡,但是巷道違規停車問題,值得大家一起來重視。火場鄰近居民,眼見火勢越來越大,擔心受到波及的鄰居也因此忍不住破口大罵,指責消防人員救援不力。
停車一位難求,是政府與民眾心中共同的痛,事實上,有些警方取締不嚴的地區,深夜甚至是併排停車,天亮了也沒人開走,真是圖個方便之餘,也欠缺了道德心。

<相關法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防礙出入。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防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五條之利用者。
二 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之限制 ,經制止而無效者。
三 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 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五 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之移交義務者。
八 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公寓大廈住戶有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消防法第 19 條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依前開消防法第19條二項規定,補償僅限於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不包含車輛及其他物品〕

刑法第 176 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刑法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74 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禁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175 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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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巷道內公寓大樓的很多吧.參考參考.
...(恕刪)

...
請問巷道土地所有權是私人所有,但已經是即成巷道,住戶使用超過三十年了,叫警察來,警察說私人土地無法開單,請里長劃消防通道和紅線,里長也說私人土地無法劃線,這要如何處理呢?可以用上述條例規範嗎?

PS:巷道為四米寛,死巷,長約八十米,住戶約十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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