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屋稅改成房價保值稅,地價稅改成地價保值稅
由擁有者自己決定自己的房屋和土地應該價值多少,然後繳交固定比例(例如百分之五)的錢做為稅金
而之後賣屋賣地時不能超過稅金的特定倍數。
舉例來說
如果法律規定稅金為房價的百分之五,我認為我家值1000萬,就必須繳交50萬做為保值金,之後賣屋就不能超過1000萬。
而且是用「年平均」地價稅來計算,例如我持有房屋四年,這四年都沒交稅金,
第五年我要賣1000萬,而我只在第五年交稅金50萬,
但是「年平均」稅金是50萬除以5,也就是10萬,換算成屋價不能賣超過200萬。
而且只能在某月繳交稅金,不能補交。
假設五月徵收,過期後政府就開始調查誰的稅金繳的少,就可以便宜徵收他的房地產,相信就沒人敢不交。
這種稅法會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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