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前買了一間預售屋(大公司),
當初手頭剛好有錢,所以急忙下訂。
當天下訂,隔天合約就簽好了。
審閱期代銷有修改,改為前五天,(明顯與刷卡當天不符)
比方:合約寫的開始審閱當天為7月1日,刷卡付訂那天為7月5日,簽訂合約為7月6日。
照理說應該是7月5日才有合約可以審閱,所以明顯有出入。
但前面的款項我也付完了,有可能因為這樣取消合約嗎?
還是另外賣掉?
(想說不要過得那麼辛苦,貸哪麼多的錢,請有相關知識的大大協助回答,感謝!!)
備註:尚未交屋
minitako wrote:
一年多前買了一間預售屋(大公司),
當初手頭剛好有錢,所以急忙下訂。
當天下訂,隔天合約就簽好了。
審閱期代銷有修改,改為前五天,(明顯與刷卡當天不符)
比方:合約寫的開始審閱當天為7月1日,刷卡付訂那天為7月5日,簽訂合約為7月6日。
照理說應該是7月5日才有合約可以審閱,所以明顯有出入。
但前面的款項我也付完了,有可能因為這樣取消合約嗎?
還是另外賣掉?
(想說不要過得那麼辛苦,貸哪麼多的錢,請有相關知識的大大協助回答,感謝!!)
備註:尚未交屋(恕刪)
由於審閱期的意思是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在「訂立定型化契約之前」,
企業經營者應該有若干天數之內的合理期間,提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的內容。
因此在企業經營者有提供消費者於若干天數,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的時候,
除契約另有訂立外,通常在「訂立契約之後」,
消費者恐怕不能以因為我方沒有在若干天數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的理由,
所以我方行使契約的解除權或企業經營者返還定金的請求權。
不過民事由於是民眾與民眾之間的事,
所以協商通常是兩造當事人合意即可。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minitako wrote:
當天下訂,隔天合約就簽好了。
審閱期代銷有修改,改為前五天,(明顯與刷卡當天不符)
比方:合約寫的開始審閱當天為7月1日,刷卡付訂那天為7月5日,簽訂合約為7月6日。
照理說應該是7月5日才有合約可以審閱,所以明顯有出入。
審閱期指的是對方必須給你這樣的時間考慮下訂簽約
也就是你可以把合約拿回家考慮5天,再決定要不要簽的權利
但是你是'當天下訂,隔天就簽約'
重點在並沒有人逼你簽約
當然也就沒有審閱期的問題
所以要退訂很難,尢其現在房價不漲難出清的情況下
或者是要賠掉頭期款 ?或者找業代談看看能否少扣 ?
大概只能這樣,不然就你自己講的,先買下來,之後再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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