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前輩緊連建地農地可否變更

請問前輩,小弟家有約80坪的建地是三合院緊連著旁邊有230坪農地
那這樣可以把農地也申請變更成建地蓋房子嗎?
地區在彰化的鄉下非重劃區
小弟對這個完全不懂
是之前有聽說可以變更想說來請教前輩
2015-01-30 15:2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農地 前輩緊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5 條 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計畫興建
住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
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
一、為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都市計畫住宅區、
商業區、工業區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
二、道路、水溝所包圍或為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
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
三、凹入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面積未超過○
.一二公頃,且缺口寬度未超過二十公尺。
四、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
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長之土地,其平均寬
度未超過十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五、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且鄰接無相同使用地類別。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土地面積因地形坵塊完整需要,得為百分之
十以內之增加。
第一項道路或水溝之平均寬度應為四公尺以上,道路、水溝相毗鄰者,得
合併計算其寬度。道路、水溝之一與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
用地相毗鄰,或道路、水溝相毗鄰後,再毗鄰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
目的事業用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已達隔絕效果者,其寬度不
受限制。
第一項及前項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日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基準
頒行前,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及各該種建築用地、特
定目的事業用地,或實際已作道路、水溝之未登記土地者。但政府規劃興
建之道路、水溝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不受前段時間之限制。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有數筆土地者,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
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整體加以
認定後核准之。
第一項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限於作非農業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
用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可核發建照者。
第一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山
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
地。

第 35-1 條 非都市土地鄉村區邊緣畸零不整且未依法禁、限建,並經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認定非作為隔離必要之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在原使
用分區內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
一、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路、水溝或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
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隔絕,面
積在○.一二公頃以下。
二、凹入鄉村區之土地,三面連接鄉村區,面積在○.一二公頃以下。
三、凹入鄉村區之土地,外圍有道路、水溝、機關、學校、軍事等用地隔
絕,或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具明顯隔絕之自然界線,面
積在○.五公頃以下。
四、毗鄰鄉村區之土地,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
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
長之土地,其平均寬度未超過十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
產環境。
五、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且鄰接無相同使用地類別。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土地面積因地形坵塊完整需要,得為百分之
十以內之增加。
第一項道路、水溝及其寬度、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
用地之認定依前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辦理。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有數筆土地者,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
依前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審查第一項各款規定時,得提報該直轄市或縣(
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審議後予以准駁。
第一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山
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
地。

JIN DER LAND OFFICE
這位前輩謝謝你的回答
但是小弟還是看不懂
可以直接請問一下如果我直接拿所有權狀是去問代書還是哪個政府機關有辦法處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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