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購買的預售屋即將交屋,因為小弟選擇「外貸」,建商要求簽一張「已違約」聲明(內容如下圖所示)。聲明的內容是用「過去式」的語氣(今因委託人違返…,委託人願放棄…)而不是用「假設」語氣(倘若委託人違返…,委託人將…)。請問大家有沒有遇過建商要求簽類似的聲明,是否應該簽呢?建商強調,若不簽這份聲明,也可以提供印鑑證明+印鑑章給他們代替,可是這樣安全嗎?感謝各位大大的回覆!
現在的合約看起來都感覺很奇怪,一般來說違約都是賠錢解決,但這份內容感覺就是怪怪的,到底違反了哪些內容呢?可以po出來看看嗎?委託人願放棄上開標的所有權移轉返還建商?這個的意思因為委託人違約,所以建商不要房子了嗎?感覺怪怪的。
這邊的委託人是指買方,建商說這張聲明書是要簽給建商指定的代書用的。房屋買賣契約第二十五條、土地買賣契約第十三條都是在講「倘甲方(即買屋者/委託人)違約不買或不按照契約約定之日期付款、未配合乙方(建商)辦理產權移轉及貸款抵押設定…乙方得解除契約…。契約上寫的是用「假設」語氣(倘甲方…),但建商要我簽的聲明書是用過去式(今因委託人違反…),也就是我都沒違約,這些違約事件都沒發生,就要我簽一張「已違約」聲明。建商說這是為了保障建商(怕外貸銀行放款發生問題),先簽好以後如果買方違約時用。可是這樣似乎不太合理。不知道版上有沒有大大遇過類似的情況?如果在後面加一句「本聲明書在外貸銀行放款後即失效作廢」,會不會比較有保障呢? (不過不知道建商願不願意讓我加這一句)陳小春2525 wrote:到底違反了哪些內容呢?可以po出來看看嗎?...(恕刪)
我知道你所說的狀況了,等同如果你是選擇外貸,如果未能在產權轉移日當天,外貸銀行未能撥款及你本身未能補足房價的差額,即視同違約,一般來說,應該是互相協商,可以用補貼利息的方式給對方,不至於搞到收回產權的地步吧。
陳小春2525 wrote:建商如果用貸款的問題將買方告上法院,基本上是一定輸,所以才會要求買方自己承認違約。我比較覺得奇怪的是,買方違約了,但建商卻不要房子? 建商蓋了房子,當然是要換現金不然是要自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