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有一土地,其土地上有一未辦登記建物(未辦登記宮廟在使用),申請由占有人(宮廟代表人)代繳地價稅,近期被退件公文內容如下:
一、.....。
二、土地稅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財政部87年11月3日台財稅第871972311號函釋略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而占有人有異議時,稽徵機關"得"協助土地所有人查明更正辦理,並非稽徵機關"有"協助查明更正之責任,如雙方當事人仍有爭議,在有關資料未能確定前,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
三、旨揭土地臺端主張由占有人xx宮(代表人yyy君)代繳103年地價稅,本處萬華分處已於103年12月x日函詢xx宮代表人yyy君就地上建物本市萬華區gg路gg巷gg弄gg號是否有占有事實及同意自103年起代繳地價稅提出書面申明,惟其於限期內未回覆,依上開規定,本案仍應以臺端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地價稅。
四、.....。
五、對核定內容如有不服,可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請於收到本函之翌日起30日內洽詢承辦人員,或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本處萬華分處申請更正。
(二)、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書寫復查申請書並敘明理由,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本處(......)申請複查。
結論: 由於xx宮代表人yyy君裝死不回應,宮廟明明就在土地上有使用之事實,對於稽徵機關核定內容我也不能接受。而剛好也有提出刑事告訴(侵占房屋..),近期也收到xx宮代表人yyy君不起訴處份書,但不起訴處份書公文內已有證明xx宮代表人yyy君有使用房屋事實之答辯內容。
想請教有這方面經驗的前輩們,綜合以上的資訊及公文資料,有何作法及建議方向可以實現讓占有人代繳地價稅?萬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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