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次移轉068年
土地公告現值第1筆: 2,900,000
土地公告現值第2筆: 137,000
房屋公告現值: 188,000
公告現值總計: 3,225,000
土增稅自用: 283,000
土增稅一般: 920,000
買賣契約內文
本買賣總價款為新台幣: 3,230,000
付款約定: 買方分11年支付價款,每年2期,各為1月15日,7月15日
每期支付15萬到賣方帳戶(附價金往來證明)
1.請問此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何處需要修改? 國稅局會認可,還是駁回?
2.何謂賣方主張免除價金? 那一種情形下可適用?
3.何謂土地稅法第33條減半增收? 那一種情形下可適用?
4.隔年財產交易所得稅,如何計算? 約多少?
感謝答覆.
48stone wrote:
感謝答覆. 若修改為,
本買賣總價款為新台幣: 3,220,000
付款約定: 頭期款220萬(賣方主張免除頭期款價金),
尾款102萬. *妻轉入,再電匯給二等親
* 疑問1: 賣方主張免除頭期款價金,上限是多少?
* 疑問2: 土增稅是否會被認定非自用改成一般,需補稅?
你的疑問一跟二,我完全不懂你的意思.
二親等內買賣視為贈與,你一定要申報贈與,主張買賣,申報時必須提出支付價款證明.
你說什麼:頭款...尾款....妻轉入,再電匯....這是啥???
國稅局不會管你怎麼付款,他只要看買賣價金從買方進到賣方,的文件.
現值才3百多,貸個款都不只300萬吧!做個資金流向不會有問題吧?
就直接匯個400萬給賣方,請銀行出個證明就OK啦!!
自用減稅條文很清楚,請參.
土地稅法
第 34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
‧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
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48stone wrote:
前次移轉068年土地...(恕刪)
JIN DER LAND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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