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農地有一個最小可分割坪數的限制...
但我的問題是....
A.B 兩相鄰土地, A 建地 B農地
我是A所有權人,
我可以請B農地分割與我相連部份出售給我嗎
海菜-海菜 wrote:
我知道農地有一個最小...(恕刪)
農業發展條例
第3條
....
一○、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
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
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
、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一一、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
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
第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你的建地如非屬農業用地(耕地),那就不行了.
你所謂的建地不一定就是非農業用地,請查都市計劃.
JIN DER LAND OFFICE
海菜-海菜 wrote:
感謝大家回文
我去看了大大說的
我A地是都市計劃內農業區,
發布時間69年
而謄本上登記:
登記時間:75年1月2日
登記原因:註銷編定
地目:建
所以它應該是屬農業區
但不知可不可以蓋屋
他是都市計畫內農業區,換言之就是俗稱的「農建地」,
指定都市計畫範圍之後,都市計畫內的所有土地就不看「地目」了,
那個「建」就是地目,那個不重要。
都市計畫範圍內,不看地目,只看使用分區,
使用分區是農業區理論上通通不能蓋房子。
但是由於建地在未劃入都市範圍前是可蓋屋的,
所以有些人就跑去申訴,最後台灣省底下的各縣市有開放,
說劃入都市計畫前的合法建地,允許新建多大多大的房子。
但是,台北市的話完全沒開放,只允許你整修原來的合法建物。
這塊A地的重點在於「農建地」,
如果是在「非」台北市,可以合法蓋屋,
不用去走農發條例的做法就能蓋更大了。
所以原po應該先去確定,
自己的地在劃入都市計畫之前之前是不是合法建地,
如果是的話就可以蓋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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