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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親 土地增值稅 使用自用住宅稅率

因為家母有一房產要過戶給本人,先前已用贈與方式取得建物,而土地部分,該筆土地公告現值為200萬
本來是想用贈與方式, 但後來發現贈與方式在申報土增稅時無
法使用自用住宅稅率10%, 所以想改採二等親土地買賣方式過戶.
主要目地就是要省土增稅..

目前的想法是
因為己近年底, 想先請家母於11月底贈與現金150萬給我,並到國稅局申報
贈與稅(因為低於220萬免稅額,所以不會課到稅,主要是想那張免稅證明
以證明資金流)

藉由此方式合法取得贈與現金150萬, 再加上自有現金60萬,共210萬元
於明年1月份再用土地買賣方式, 支付210萬給予家母取得該筆土地

請問以上的方式, 在今年年尾由家母贈與150萬, 並於明年年初再以該贈與
加自有資金購買土地, 有合法的贈與資金證明+用買賣契約並有匯款至家母的
金流記錄 是否為合法節稅方法, 有什麼問題嗎?

另外明年買賣時所支付給家母的買賣款據說仍然會被國稅局視為贈與,
但這筆贈與會與今年家母贈與我的現金合併計算嗎? 還是只要跨年度
就算不同年度的贈與免稅額度了?

再來我的土地買賣契約書上的交易金額是只要
等於或高於(=>)土地公告現值即可嗎?
例如現有公告價為 200萬, 而我買賣契約書上做210

那麼我所取得新的土地所有權狀上的前次移轉價值是否就會變成我這
次交易的移轉值了呢?

謝謝各位的回答!!
2014-11-16 8:24 發佈
taotzu wrote:
自用住宅稅率10%...(恕刪)


土增稅是由賣方繳,也是賣方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最方便省事的作法就是土地直接用買賣的方式過戶,買賣金額就直接填公告現值即可。由於你這個是屬於無法律糾紛的移轉,所以也不用特別去證明什麼現金流,直接辦過戶即可。

國稅局如果真的沒事找事做去查你這筆資金流,你也可以說親子間交易是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給付。目前法律沒有規定不可以分期付款。

直接用買賣辦過戶,自用住宅稅率的土增稅、印花稅繳一繳就沒事了,更何況你的公告現值也沒有超過需課贈與稅的額度,我之前的作法是跳過贈與(沒逃稅,因為就算申報稅金也是零),直接辦買賣過戶。不過當時我並沒有用自用住宅稅率,也就是土增稅多少我就繳多少。

其實只要沒逃稅,程序問題一點都不重要。而你家人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是屬於一生一次的稅率,那是政府給的合法節稅。我不認為事情有那麼複雜。


taotzu wrote:
因為家母有一土地要過...(恕刪)


說真的這招很多人都想過
但行不通

買賣必查現金流

你的案子恐怕最後還是會被當作贈與
課較高額的土地增值稅
Leica M240,21/1.4,28/1.4,35/1.4,50/0.95,90AA

cm4430 wrote:
土增稅是由賣方繳,也...(恕刪)


所以c大我這樣子連金流都交代清楚的做法應該更沒什麼問題吧? 謝謝

taotzu wrote:
所以c大我這樣子連金...(恕刪)


是沒問題,我只是納悶為什麼要繞一圈。

其實真的不必那麼麻煩,幾百萬匯給你也有可能是親人間的借貸關係,柯P向他父親借1000萬買房也沒辦什麼贈與,就很單純是借貸關係。

台灣目前並沒有"財產來源不明"這條罪,有些國家有(例如美國),但台灣沒有。我很懷疑樓上有人講什麼"買賣必查現金流"這種話。假設我今天向我母親借個五百萬急用難道也得申報贈與?現金流之說太扯了。

除非是有訴訟的案子,例如:你家人的土地被法拍,你先用人頭去競標,得標後再從人頭那裡把土地過戶回來,像這個就會被查。但一般買賣會去查現金流還真是沒聽說過。

cm4430 wrote:
是沒問題,我只是納悶...(恕刪)


有的。不知是否為個案,前二個月才剛辦完與姊姊購買持份,查現金流,銀行存摺交國稅局驗。
taotzu wrote:
因為家母有一土地要過...(恕刪)

cm4430 wrote:
土增稅是由賣方繳,也...(恕刪)


同意C大的意見,但小弟補充幾點:

1. 由於《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項以及第42條的規定,
是有可能在地政機關辦理過戶時,被要求去國稅局補申請贈與程序。
但若地政的審查人員並未發現買賣方是二親等關係,的確很有可能過關。
另可參考《財政部62/09/27台財稅第37365號函》

2. 版主文中都僅提到「土地」,並沒有「建物」;但純地過戶時是無法申請自用增值稅率的。

3. ﹝明年買賣時所支付給家母的買賣款據說仍然會被國稅局視為贈與﹞
買賣價款就跟贈與金額脫鉤,請參照《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項。

4. ﹝...我所取得新的土地所有權狀上的前次移轉價值是否就會變成我這次交易的移轉值了呢...﹞
是的;但版大這次的增值稅也會因此多繳;可以精算是否划算。

5. 最後,舉出我自己的例子給版大參考。

假設,土地+建物的公告現值的確是少於220萬,我會在今年直接辦理過戶。
買賣價格就依公告現值,另外在買賣契約書上另外寫上「本價款自免稅額扣除」
亦即並不用額外付給令堂現金就可以成立本次買賣,也可適用自用稅率

這樣的好處是,
a. 省得款項匯來匯去。也免除金流困擾。
b. 今年就可以辦完。


xfile1 wrote:
有的。不知是否為個案...(恕刪)


您大概跟我一樣有經驗
二等親必查
國稅局不是笨蛋

我並非信口開河
是親身經驗
樓主不信也沒差
到時補稅而已
Leica M240,21/1.4,28/1.4,35/1.4,50/0.95,90AA
cm4430 wrote:
是沒問題,我只是納悶...(恕刪)


c大,謝謝,完全了解你的意思...因為我想做的完美點
所以才會有這些流程在.. 感謝你讓我更了解



liusan1208 wrote:
純地過戶時是無法申請自用增值稅率的(恕刪)


L大,可是依據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指的是 自用住宅"用地", 並沒有說到一定要建物一起過才
能享用還是我有誤解?我的案例是透天,可能是我忘了寫才讓大大誤解,我先前己先用贈與方式
過戶完建物部份, 因為先前看過某網友分享純土地過戶用買賣,也是可享用10%土增稅優惠稅率
只要符合一生一次條件 及填寫 出售土地改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申請書即可 謝謝回答
http://www.credit.com.tw/newweb/value/weekly/index.cfm?sn=78




perahia wrote:
您大概跟我一樣有經驗...(恕刪)


P大,謝謝你的提醒, 不過因為我是造著贈與稅贈與現金的正常流程取得該筆資金,
所以照法規規定,該筆資金即成為我名下資金. 那我明年再用這筆名下資金,進行
土地買賣,在買賣價款低於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完全沒有想要逃稅) 及 在這筆
資金合法下, 國稅局還會有問題嗎? 會這麼用純粹是要申請10%土地改用自用住
宅用地稅率, 因為贈與不能辨該優惠稅率, 因為是老房子,有辨沒辨相差40萬台幣
謝謝你 我會再注意看看

taotzu wrote:
會這麼用純粹是要申請10%土地改用自用住
宅用地稅率, 因為贈與不能辨該優惠稅率, 因為是老房子,有辨沒辨相差40萬台幣



請教樓主,那老房子是否已經在樓主名下,現在是只辦土地過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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