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各位,
社區最近發生一些鳥事,
有住戶為不想繳管理費而將自己的車位賣出
(老公賣給老婆...其中內情一言難盡...有人想了解的話小弟再解䆁)
目前還不了解他所賣出的車位是屬於"法定車位"還是"增設車位",
前者確定是無法賣給非住戶的...
後者呢?
小弟非法律背景...
找了網路上的資訊...
了解"增設車位"是可以獨立買賣的...
但本社區的社區公約中有一條"車位不得賣給出本社區的住戶"
我不知道哪一個在法律上的優先權較高?
小弟社區的停車位權狀...不分法定、增設車位...
都是掛在一個"管理室"的權狀下...
所以每個人都有這麼一張管理室的權狀...只是權利範圍大小不同...
權狀上亦無停車位號碼...
是登記在管委會的本子中...規定哪家的停車位是幾號...
網路上的資訊很多...但每個情形也不盡相同...
希望這邊有高手能幫忙解答~~
感激不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不過實際還是要看權狀才準
喔~~對了再補充一下,管理費不繳跟他把車位賣給誰沒差吧!重點是找所有權人,所有權人有義務遵照規約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這是我自己的認知,不敢說全對,最好還是找專業的比較了解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