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路過北投區中央南路一段,居然發現有一新建案將圍籬蓋到路旁的排水溝上,還在排水溝上加蓋水泥牆,使道路寬度縮減,如下圖請問是否建案工地的圍籬範圍需要先申請?再經過核准?若在此發生車禍意外,這建案工地難道不用負責任嗎。排水溝應該不是私有地嗎。應該向哪個政府單位檢舉?謝謝告知
RICE 1502 wrote:這沒有違法申請建築法...(恕刪) 一般圍籬不是應該是設在所屬的地界線以內嗎?小弟不才還請明示法條依據為何?檢舉管道1.建築工地一般的管轄單位為地方政府工務局-施工科2.19993.首長信箱
cav099 wrote:一般圍籬不是應該是設在所屬的地界線以內嗎?小弟不才還請明示法條依據為何?...(恕刪) 因為蓋房子如有騎樓的房屋是蓋到地界,在做基礎工程時要下挖,那麼為安全設的圍籬自然要離一距離,因此法規有規定可以借用道路.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建築工程借用道路許可證項目名稱四十八、建築工程借用道路許可證應備證件1.申請書乙份。2.建造執照。3.建築物指示圖、標示借用範圍。4.借用道路規費。
感謝又上了一課.依照條文第7項第3點若照樓主的照片所示,應該是違規無誤.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七、(借用道路)建築工程施工需要借用道路時,應由起造人或承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借用道路許可證,並按左列規定辦理。(一)備具申請書、使用道路範圍之相關圖說,並繳納借用道路規費,其規費由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二)借用道路許可證依建造執照之竣工期限核定。(三)道路之車道部份一律不得借用,紅磚人行道寬度未達三公尺者亦同。(四)紅磚人行道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借用寬度不得超過一公尺。但主管建築機關於重大慶典期間或本市交通繁忙路段,得依實際需要另行公告禁止或停止借用道路之範圍。(五)建築物地面以上第二層底板澆置混凝土日起三十日內,應打通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並即停止借用道路且維持暢通。建築物因整修需要借用道路時,依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辦理,其許可借用期限為核發日起三個月,逾期作廢,申請人應回復原狀。借用道路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內,依規定核備申報開工後,始得設置圍籬。借用道路於申報開工後,停工逾三個月者,撤銷其借用之許可。起造人或承造人應清理現場,維持道路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