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建築工地占用公有道路?向誰檢舉?

今天路過北投區中央南路一段,居然發現有一新建案將圍籬蓋到路旁的排水溝上,還在排水溝上加蓋水泥牆,使道路寬度縮減,如下圖

建商建築工地占用公有道路?向誰檢舉?

建商建築工地占用公有道路?向誰檢舉?

請問是否建案工地的圍籬範圍需要先申請?再經過核准?若在此發生車禍意外,這建案工地難道不用負責任嗎。排水溝應該不是私有地嗎。

應該向哪個政府單位檢舉?

謝謝告知
2014-10-19 23:43 發佈

stockswin wrote:
今天路過北投區中央南...(恕刪)


1999可以解決很多事情
工地臨時圍籬有申請就可以,建築物完工後必須復原
這應該有申請臨時佔用


你等建案完成 假如持續占用 再來打1999也不遲
我愛香蕉

stockswin wrote:
今天路過北投區中央南...
請問是否建案工地的圍籬範圍需要先申請?(恕刪)
這沒有違法申請建築法規允許


RICE 1502 wrote:
這沒有違法申請建築法...(恕刪)


一般圍籬不是應該是設在所屬的地界線以內嗎?小弟不才還請明示法條依據為何?

檢舉管道
1.建築工地一般的管轄單位為地方政府工務局-施工科
2.1999
3.首長信箱




cav099 wrote:
一般圍籬不是應該是設...(恕刪)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第7條可以借用道路,以3個月為限.

cav099 wrote:
一般圍籬不是應該是設在所屬的地界線以內嗎?小弟不才還請明示法條依據為何?...(恕刪)

因為蓋房子如有騎樓的房屋是蓋到地界,在做基礎工程時要下挖,
那麼為安全設的圍籬自然要離一距離,因此法規有規定可以借用道路.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建築工程借用道路許可證

項目名稱

四十八、建築工程借用道路許可證

應備證件

1.申請書乙份。
2.建造執照。
3.建築物指示圖、標示借用範圍。
4.借用道路規費。

感謝又上了一課.

依照條文第7項第3點若照樓主的照片所示,應該是違規無誤.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
七、(借用道路)
建築工程施工需要借用道路時,應由起造人或承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借用道路許可
證,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備具申請書、使用道路範圍之相關圖說,並繳納借用道路規費,其規費由主管建
築機關定之。
(二)借用道路許可證依建造執照之竣工期限核定。
(三)道路之車道部份一律不得借用,紅磚人行道寬度未達三公尺者亦同。
(四)紅磚人行道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借用寬度不得超過一公尺。但主管建築機關於
重大慶典期間或本市交通繁忙路段,得依實際需要另行公告禁止或停止借用道路
之範圍。
(五)建築物地面以上第二層底板澆置混凝土日起三十日內,應打通騎樓或無遮簷人行
道,並即停止借用道路且維持暢通。
建築物因整修需要借用道路時,依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辦理,其許可借用期限
為核發日起三個月,逾期作廢,申請人應回復原狀。
借用道路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內,依規定核備申報開工後,始得設置圍籬。
借用道路於申報開工後,停工逾三個月者,撤銷其借用之許可。起造人或承造人應清理
現場,維持道路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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